來源:上海法治報
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上海法院新型網絡犯罪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
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高某、劉某康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案”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劉某康作為一名無人機玩家,在一無人機“飛友群”內偶然看到可以破解無人機系統,解除原本系統設定的無人機禁飛區域、高度限制的“攻略”,便通過群內共享的軟件自學破解方法,并將該群聊分享給了同樣對破解無人機操作系統感興趣的被告人高某。
之后,高某、劉某康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網絡平臺開設網店的形式,宣傳自己可以成功破解無人機操作系統,廣泛招攬客戶,為無人機所有者提供破解服務。高某、劉某康通過其在網站下載或者購買破解的軟件,遠程操控對無人機的控制系統進行破解,解除系統設定的無人機禁飛區限制、高度限制等,并從中收取費用牟利。
至案發,高某累計破解無人機控制系統60余架,劉某康累計破解無人機控制系統40余架。在破解及使用過程中,多次發生撞機、炸機、墜落等情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劉某康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為他人提供破解無人機禁飛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裝,二人破解的民用無人機在飛行的過程中多次發生撞機、炸機、墜落等情形,不僅侵犯了國家信息網絡安全,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更嚴重擾亂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穩定的生活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劉某康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現已生效。
上海高院介紹,在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不斷發展的當下,伴隨著民用無人機這一新興產業的高速發展,其帶來的相關風險也逐漸顯現,涉民用無人機類犯罪案件也呈一定增長趨勢。行為人使用相關軟件為他人提供破解民用無人機禁飛限高服務的行為,依據《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定罪處罰。
“我國民用飛行器事業發展非常迅速,它給社會帶來的積極意義明顯,但相關風險也逐漸顯現,其中民用無人機違反禁高限飛的案件不斷出現。”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張紹謙表示:對非法利用軟件為他人提供破解民用無人機信息系統程序的行為,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此類行為進行刑事處罰,不僅有利于保障我國民用航空經濟的健康發展,也能夠警示其他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者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上海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護航新型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記者 | 胡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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