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后,正是東北黑土地上春耕播種的黃金時節(jié)。對于農民來說,沒有什么比把地種上更重要的事。近日,雙遼市人民法院雙山人民法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不僅成功化解了長達近十年的土地爭議,更趕在種植季節(jié)前讓土地回到了手中,保證了農作物的及時播種。
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將自己的姐姐及外甥母子告上了法庭。張某訴稱,自己依法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成員為張某及其父母和兄長。如今,父母與兄長均已去世,名下 12.66畝耕地理應歸自己耕種。然而,這片土地自2016年至2025年,長達9年的時間里,一直由被告的兒子(即原告的外甥)郭某耕種。張某多次要求返還,但被告認為:自己對老人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和全部喪葬義務,這塊地理應“折抵”歸自己耕種。
“地是我種的,孝是我盡的,憑啥還回去?” 被告堅持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
雙山人民法庭經審理查明關鍵事實:張某某母子并不是該承包戶內的成員。法官明確指出:雖然被告對老人盡了贍養(yǎng)和喪葬義務值得肯定,但這屬于家庭成員間的贍養(yǎng)法律關系,不能以盡贍養(yǎng)義務為由,強行取得或侵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兩者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折抵”。
鑒于原告依法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法定的承包權利人。被告強行耕種案涉土地,沒有法律依據。現案涉土地實際由郭某耕種,各項補貼款也由郭某領取,郭某無權繼續(xù)耕種。
判決結果:
雙遼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
1. 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案涉12.66畝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
2. 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張某2025年案涉土地直補款1339.81元(此款項歸土地實際承包農戶);
3. 對于玉米、水稻生產者補貼款,因國家惠農政策明確該補貼歸實際種糧人,2025年土地由郭某耕種,故張某主張返還該部分生產者補貼,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雖然下了,但法官的工作并沒有結束。
如果被告不服氣、不履行,案子進入執(zhí)行程序,一來一回,春耕肯定要耽誤。為了趕在種植季節(jié)讓老百姓能正常播種,法官在判后多次進行釋法說理。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釋:贍養(yǎng)義務的付出,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但非法占有他人承包地于法無據,拖下去怕會耽誤了春耕。經過法官苦口婆心的調解,被告終于解開心結,主動履行了義務,將12.66畝土地返還給原告,并支付了直補款。至此,這起案件在審判階段就實現了“執(zhí)行完畢”,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法官寄語:
在土地糾紛高發(fā)的春耕時節(jié),雙山人民法庭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對于調解無果的案件,依法果斷判決;判后不撒手,繼續(xù)釋法,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這起案件的成功處理,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tǒng)一:
法律效果: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糾正了“盡孝就能搶地”的錯誤認知。
社會效果:既維護了原告的土地權益,也合理認定了生產者補貼歸實際耕種人,兼顧公平。
時效效果:搶在五一播種前解決爭議,避免了土地撂荒,保住了農民的“錢袋子”。
錦旗致謝:當事人的認可是最好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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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感謝法官高效、公正、接地氣的司法服務,原告張某特意送來了一面錦旗。錦旗上雖然沒有華麗的辭藻,但那鮮紅的錦旗和當事人臉上綻放的笑容,是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最好的詮釋。
法官提醒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戶為單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確認承包方權利的法定憑證。
家庭成員去世后,只要戶內還有其他人,承包地不繼承,由戶內剩余成員繼續(xù)承包。其他親屬即便盡了贍養(yǎng)義務,也不能非法侵占。孝敬父母是美德,但不能作為“強占土地”的法律理由。
來源:雙遼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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