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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付出獲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2026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我們圍繞婚姻家庭領域整理了典型案例,幫助大家更好讀懂民法典。本期為系列第三篇:保障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康某卿與劉某珍于1995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2001年起康某卿外出務工,與劉某珍分居生活。此后,兒子康某一直隨劉某珍生活,由劉某珍獨自撫養,康某卿未支付撫養費。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訴離婚,劉某珍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劉某珍未提交相關證據為由,未支持其經濟補償請求。劉某珍向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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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受理后,通過詢問康某卿及其子康某,查明康某一直由劉某珍撫養長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長,亦未支付撫養費。據此認定劉某珍對撫育子女負擔了較多義務。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判令康某卿給付劉某珍經濟補償8萬元。
案情解析
家庭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擔較多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但在訴訟中往往對此不易舉證,導致離婚時常處于不利地位。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確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給予補償。由于承擔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難以量化舉證,在具體案件中,應結合夫妻雙方對家庭事務投入的時間、精力、貢獻等因素,綜合認定一方是否負擔較多義務、是否應予經濟補償。
本案中,康某卿自其子康某五歲時便外出務工,期間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劉某珍獨自撫養康某直至其成年,據此可認定劉某珍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應依法獲得經濟補償。本案推動了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貫徹落實,對于引導全社會重視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局 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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