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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開設賭場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組建D博群,組織群內成員以 "搶紅包押大小" 的方式進行D博活動。梁某某負責制定D博規則、管理群內秩序、收取賭資并進行結算,同時雇傭李某某擔任群管理員,協助管理D博群。經查,該D博群存續期間,累計接收賭資達 200 余萬元,梁某某非法獲利 30 余萬元,李某某非法獲利 2 萬余元。公訴機關以開設賭場罪對梁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利用信息網絡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網絡開設賭場是近年來高發的刑事犯罪類型,與傳統線下賭場相比,具有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參賭人員范圍廣等特點。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D博視頻、數據,組織D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開設賭場 ' 行為:
- 建立D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D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D博的;
- 為D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參與D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 3 萬元以上的;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 30 萬元以上的;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 120 人以上的;
- 建立D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D博,違法所得數額在 3 萬元以上的;
- 參與D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 3 萬元以上的;
- 為D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D博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律師提醒,網絡D博不僅會導致個人和家庭財產損失,還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任何組織、參與網絡D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如果發現網絡D博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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