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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大走私成品油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雇傭大量船只,從境外走私成品油入境,在廣東沿海地區進行銷售。該團伙采用 "螞蟻搬家" 的方式,多次走私成品油共計 10 萬余噸,偷逃應繳稅額達 2.3 億元。公安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查獲走私成品油 5000 余噸,扣押涉案船只 12 艘。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李某某作為走私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最終,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廣東作為沿海省份,走私犯罪一直是高發的刑事犯罪類型之一,其中走私成品油、電子產品、煙酒等普通貨物、物品的案件最為常見。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 偷逃應繳稅額巨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 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
律師提醒,走私犯罪嚴重破壞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和稅收征管秩序,危害國家經濟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海關法規,不得從事走私活動。如果發現走私行為,應當及時向海關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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