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做礦業的企業老板都有疑問:是不是所有礦產資源開發都必須先辦探礦權?實踐中有沒有無需探礦權就能直接開采的合法情形?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第二十八條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楹庭劉云律師結合法條和實務經驗,給大家整理好了無需探礦權即可采礦的三類法定情形,幫企業理清審批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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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可直接出讓采礦權
國家出資(中央或地方財政)勘查、已探明工業開采價值的礦產地,無需辦理探礦權,就能直接出讓采礦權。其中,已經完基本勘查、資源儲量清晰、滿足工業開采要求的地塊,無需辦理探礦權,可直接出讓采礦權;只有未完全探明、需要繼續勘查的,才需要先辦探礦權,后續再 “探轉采”。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申請時,除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需按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價款要由專業機構評估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二、礦區范圍內為開采開展的勘查無需額外探礦權
已取得采礦權的企業,在登記礦區范圍內,為優化開采方案、探明深部資源等開展的必要勘查,無需另行申請探礦權。這個規定大大簡化了企業辦事流程,砍掉了重復的審批,方便采礦權人開展日常生產運營。
三、法定兜底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兩種,國務院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無需探礦權,這給未來可能出現的新情況預留了法律空間。此外,未完全探明的國家出資礦產地,探礦權申請人同樣需要繳納探礦權價款,流程和采礦權價款一致,需要評估備案。
楹庭律師提醒
礦業開發審批流程復雜,企業務必提前厘清法定要求,避免踩法律紅線。新《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既保障國家資源權益,也簡化冗余流程、提升開發效率,兼顧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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