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九派新聞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案件。被告人賈某因私自篡改法院生效判決書,試圖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被依法判處刑罰,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2020年1月,被告人賈某父親去世,此后賈某一直居住在父親名下尼勒克縣某小區的房屋內。2024年,賈某父親的其他子女就該房屋繼承糾紛,將賈某訴至尼勒克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判決并未確認案涉房屋歸賈某所有。
2025年5月,賈某為順利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擅自在法院生效判決書上私自添加“案涉房屋歸被告賈某所有”的虛假內容,準備持變造后的文書辦理產權登記。
在賈某辦理不動產權證過程中,其兄弟姐妹得知此事。雙方拿出各自持有的法院判決書比對,發現賈某提交的判決書與原件內容不一致,多了“案涉房屋歸賈某所有的條款”,隨即案發。
2026年3月,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以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對賈某提起公訴。尼勒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法院判決書屬于國家機關正式公文,具有法定公信力和強制約束力,嚴禁私自涂改、變造。被告人賈某私自改變生效判決內容,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尼勒克縣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賈某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賈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是國家機關公文,代表司法權威,任何個人不得私自篡改、變造。切勿為了一己私利改變法律文書、以身試法,否則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來源:中國法院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