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專項行動”,向“執行難”頑疾亮劍。
5月20日,專項行動啟動后首例拒執犯罪案件二審落槌。該案一審經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林某某因惡意規避執行,涉案金額高達1億余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其“幫手”盛某某也因協助拒執,獲刑一年九個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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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一審庭審現場
欠下數億債務,精心設局“金蟬脫殼”
本案被執行人林某某,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家公司和他本人身陷多起巨額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總標的額高達數億元。然而,面對生效判決,林某某想的不是怎么還錢,而是如何把巨額資產藏起來、轉移走。他在明知有大量債務需要履行的情況下,精心策劃并實施了一連串的規避執行行為。
第一招:偷梁換柱,隱匿上億房款。
2015年至2020年間,林某某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數百套房產對外出售。為規避監管,他操縱自己實際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賬戶,代收售房款達一億余元。相關款項未向執行法院申報,均被其轉移使用。
第二招:虛假網簽,干擾查封程序。
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務盛某某,配合把公司名下的30多套房產網簽備案到盛某某個人名下,造成一種“房子是盛某某的”假象。后來,盛某某又按需撤銷其中19套的網簽,配合過戶給真正的購房者。
第三招:虛構交易,企圖蒙混過關。
盛某某和公司惡意串通,針對執行法院查封的部分房產,補簽一批假的房產銷售合同,把時間倒簽、虛構盛某某早年個人合法購買的事實。然后由公司出面,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企圖對抗查封、處置程序。這一伎倆后被法院識破。
第四招:虛假競拍,幕后操盤控局。
為從公司層面“甩掉”債務,林某某還導演了一場股權拍賣的戲碼。他指使盛某某等人,出面競拍獲得公司的股權。股權表面上是盛某某持有,公司賬戶仍由林某某實際操控,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執行行為。
坐飛機露馬腳,法官順藤摸瓜
面對林某某及其公司逃避執行的行為,嘉定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精準發力、深挖線索。在接到申請執行人反映偶遇林某某乘坐飛機的線索后,執行法官迅速核查,并經公安機關協查,確認林某某被執行期間多次違規乘機,與其“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表象嚴重不符。
執行法官多次依法傳喚林某某到法院接受調查,但其始終拒不到場,對抗執行態度明顯。
同時,申請執行人進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續經營,并可能在判決生效后私自處置大宗房產的線索。執行法官循線深挖,將林某某的出行軌跡與其公司資產分布、經營動態進行關聯分析,逐步查明其在背負巨額債務期間,私自隱藏、轉移財產的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后經多次跨域核查,進一步查實林某某其他轉移售房款、虛假競拍股權的事實以及該公司法務盛某某共同參與犯罪的事實。隨后,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嚴判:勿存僥幸,拒執必嚴懲
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通過轉移巨額財產、虛假網簽、虛假競拍股權等多種手段規避執行,涉及金額1億余元,拒執時間長,主觀惡性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仍協助其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干擾執行等行為,同屬情節特別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主犯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從犯盛某某(有自首情節)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林某某上訴后,上海二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此鄭重提醒: 任何試圖通過轉移財產、虛構交易、虛假轉讓股權等各類方式逃避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同時,也提醒相關人員,切勿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否則將作為拒執罪共犯承擔刑事責任。
下一步,上海公檢法將持續深入推進專項行動,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排查、移送和審查力度,以“零容忍”態度嚴懲拒執犯罪,全力破解“執行難”,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捍衛司法權威,為社會公平正義保駕護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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