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門市律師協會通報了兩則律師違規執業典型案件,其一則律師向法院提交偽造的被告身份信息、被法院投訴、律協決定會員中止三個月(實際就是停止執業三個月)的案例,其中披露的經過,令人細思極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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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報,事情經過大概是
2025年5月,廣東XX律師事務所馮某某律師在代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中,三名外省籍被告身份證信息缺失,為了節省親自千萬各身份調取身份信息的成本,遂通過朋友介紹,通過網絡查詢到了三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并且用于了法院立案。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三名被告提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他們的身份證信息是偽造的。法院經過核實,確認了該事情,進而查出偽造身份信息的提供者系馮某某律師。法院向律協發出了《司法建議書》,要求進行查處。
律協調查認為,馮某某存在未通過合法途徑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二十二條中“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規定,綜合全案情節考量,決定給予馮某某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律協在通報中給出的“執業警示”是,全體律師要堅守法律紅線、恪守職業操守,不輕信他人,堅決摒棄違規獲取信息的行為,始終堅持通過合法途徑、正規程序查詢案件相關信息。
之所以律師會凡事,說白了就是為了節省成本
根據目前公安部門的規定做法,律師是可以查詢到公民個人確切、基本的身份信息的,不過有的地方可以進行網上查詢,有的地方必須到具體的公安戶籍部門查詢。
如果到現場查詢的話,特別是外地的,對于律師而言,肯定是一筆額外的出差時間和花費。因此,很多外地律師往往委托本地律師查詢當地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登記信息,當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過比起自己親自跑一趟,也是花費節省的。
在很多律師約定的律師費中,是沒有專門的出差費用和信息調查費用的。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通報案例中的律師,居然想到和找到了更節省成本的查詢方式,從網上購買個人信息。結果就是,買到的身份信息是假的,不僅連累了法院,自己也被行業處分了。
也難怪法院如此的大動干戈,其背后不僅僅是幾名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的問題,而是避免了一起法院錯案的發生。如果三名被告不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并指出了身份信息錯誤,而是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法律文書已經做出,則律師提交的偽造身份信息錯誤,就需要法院以身份信息審查不嚴、案件裁判錯誤為代價來糾正了。
事實再次證明,法律事務僅是想著節省成本走捷徑,結果就是犧牲辦案質量,甚至反噬法律人員自身
從事法律事務,需要講究嚴謹精神,背后不是一種態度而已,而是環環相扣、涉及他人重大切身利益,乃至法律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利益牽涉。
通常情況下,律師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法官都是默認采信、直接在法律文書中予以引用的。起訴階段,法官根據律師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就直接將被告從外地以傳票的方式傳喚來開庭了。一些被告缺席的案件,法官根據律師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就直接下判決了。
一旦律師提供的信息有誤,輕則法院將案件不相關的外地當事人傳喚來了,事后發現傳喚錯了,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各種損失,是必須給個說法的;如果案件是缺席判決的話,到了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根據判決書上的錯誤身份信息,要么案件根本執行不了,要么將案外人的人身或財產給執行了,由此造成的執行錯誤,也是要有個說法的。
法院需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說法中也就包括了追究虛假訴訟證據者法律責任的內容。上面這些“一旦”,并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有新聞報道過的真實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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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辦案中確實負有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的責任,可向法院提交了虛假身份信息的,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法院由此執行了不該被執行的人、判了不該判的人、傳喚了不應該傳的人,法院自然要追究始作俑者的責任。
律協的“執業警示”里的“堅守法律紅線”,很多人經常掛在嘴邊,以為只有到了警示案例中才用得到,并沒有理解法律人士的日常工作中,不遵守職業規范,等到事后被追究起責任來,后悔已經來不及了。
當下律師收費價格競爭已經進入白熱化的背景下,一定要注意辦案成本與辦案風險的關系
5月19日,一份由長沙市律師協會發起的愛心募捐倡議在網絡流傳。倡議顯示,湖南某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段某在辦案途中意外暈倒,經ICU救治8天后不幸離世,年僅39歲。
“愛心募捐倡議”中,“執業四年間,業務尚不充裕,日常奔波辦案之余,兼職跑網約車補貼家用,始終踏實努力、積極上進,從未放棄心中熱愛。”格外引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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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很多律師面臨著同行之間競爭壓力巨大、客戶為了節省成本拼命壓低法律服務費用、自身面臨收入壓力不得不節省開銷的局面。應該知道的是,法律事務,從來都是背后牽扯利益重大的事情,有些必要的調查核實成本是必須的,為了節省成本,自己被騙事小,責任追究起來可就事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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