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根據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添加了其指定人員的微信,并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就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達成了一致意見。隨后,彼此依據上述約定至今已履行9個月。請問: 他能否因為沒有紙質版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
小李不能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前提之一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之對應,公司應否向你支付二倍工資,取決于微信聊天記錄中確定的內容是否屬于書面形式。
就此,《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此外,《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 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基于微信聊天屬于數據電文,而公司指定人員的簽約人員代表公司,且達成一致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已形成完整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即符合電子形式書面勞動合同的特征,因而公司無需向你支付二倍工資。(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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