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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銀平
編輯 | 付影
來源 | 獨角金融
一紙檢察院的起訴書,讓五年前的“操縱期貨市場案”重回聚光燈下。
這起案件的主角是渤海融幸(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渤海融幸”)和渤海融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渤海融盛”)——東北證券(000686.SZ)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貨旗下的兩家公司。時間回到2021年1月,在短短12天里,渤海融幸通過分倉代持、連續交易、約定交易等手法,在焦煤2101合約和焦炭2101合約上實施擠倉操縱,意圖影響交割月合約價格。
這些行為并未逃脫監管的眼睛。2021年12月,證監會立案調查;2025年1月,行政處罰落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合計約2040萬元。
原本以為行政處罰即為案件的終點,但2025年10月此案有了新的進展,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東北證券公告,2026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正式提起公訴。這意味著,這起案件已經從行政處罰升級為刑事追訴,涉案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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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如何在期貨市場“做局”?
案件要回溯到2021年1月,在期貨市場上,焦煤2101合約、焦炭2101合約正進入交割月的最后博弈。按照正常的市場邏輯,臨近交割的合約價格應逐步向現貨回歸。渤海期貨孫公司——渤海融幸卻在2021年1月4日至1月15日這12天里,上演了一場環環相扣的擠倉操縱。
事實上,早在2020年12月29日,渤海融幸就已經開始了布局。其運用的手法被稱為“分倉代持”——利用多個關聯賬戶(名義上獨立)分散持倉,規避交易所對單一賬戶的持倉限額,從而在不觸發風控預警的情況下,悄悄積累起遠超合規標準的頭寸。
當這些“隱形”的倉位足夠龐大時,真正的戲碼開始了。
渤海融幸在交割月內通過連續交易拉抬價格,同時通過約定交易與其他方配合,制造出市場交投活躍的假象。他們還通過“持續超倉”的方式,強行維持價格優勢。
這是典型的“擠倉操縱”:利用交割月合約流動性下降的特點,通過控制可交割貨源和多頭倉位,逼迫空頭在高位平倉。早在2019年,證監會相關文件就將擠倉行為明確列為操縱市場的情形之一。然而,渤海融幸仍然鋌而走險。
這場精心策劃的操縱市場行為并未逃過監管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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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2021年12月28日,東北證券首次對外公告,渤海融幸因涉嫌操縱期貨合約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這是該案首次進入公眾視野。此后的三年,是漫長的調查、取證、核算過程。
2024年10月,調查結論終于出爐。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經查明,渤海融幸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間,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實施擠倉行為,影響焦炭2101合約、焦煤2101合約交易價格,期間違法所得1019.76萬元;渤海融幸、肖佳華通過約定交易方式操縱焦煤2101合約,無違法所得。
對此案責任人的追責方面,楊會兵時任渤海融幸總經理和渤海融盛董事、總經理,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縱焦炭2101合約、焦煤2101合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燁時任渤海融幸黑色系商品期貨交易團隊負責人,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縱焦炭2101合約、焦煤2101合約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肖佳華則與渤海融幸無關聯關系。
根據案件調查結果,證監會下達的處罰是“沒一罰一”:渤海融幸被沒收違法所得1019.7566萬元,并處以1019.7566萬元的罰款,合計約2040萬元;同時,楊會兵被警告并罰款20萬元,王燁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肖佳華被責令改正并罰款20萬元。2025年1月,證監會公開了該處罰結果。
這是期貨市場近年來少見的千萬級罰單之一。
對于上述罰單,彼時東北證券表示,擬處罰對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屬孫公司及相關人員,不涉及公司。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經營情況正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處罰事項不會對公司及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造成公司重大內控缺陷。
被處罰的渤海融幸是渤海期貨孫公司、東北證券重孫公司,東北證券對其間接持股96%。東北證券2024年歸母凈利潤8.74億元,上述處罰確實對公司財務狀況不大,但是對子公司渤海期貨那就大了,2023年其凈利潤為1820.64萬元,2024年虧損2528.48萬元,本次罰沒金額比此前其全年凈利潤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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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天眼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當行政處罰“基本確定”會發生時,公司需要在當期計提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相關成本費用。因此,這筆罰沒金額雖然在2025年繳納,但在2024年就已經反映在利潤表中。
根據東北證券財報中披露的信息,2024年計提預計負債2207.03萬元,2025年預計負債降至455.34萬元,主要因“渤海期貨之孫公司支付已計提的預計負債”。這說明2040萬元的罰沒金額在2024年已經計提負債,是導致渤海期貨2024年由盈轉虧的主要因素。
2
從行政處罰升級到刑事公訴,
涉案人員或被判有期徒刑
故事并沒有結束在監管處罰層面,2025年10月的一則公告,將案件的嚴重性推向了新的高度。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將渤海融幸和其母公司渤海融盛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意味著,案件性質發生了質變——從行政違規升級為刑事犯罪。
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正式對渤海融盛、渤海融幸提起公訴。經審計,渤海融盛、渤海融幸違法所得共計890萬余元。這與證監會此前披露的違法所得1019.76萬元有所出入,可能是監管口徑與司法口徑不同。
回顧期貨市場操縱案的司法實踐,已有兩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姜為操縱甲醇1501合約案、遠大石化操縱PP1609合約案。兩起案件在完成監管層面的處罰后,均進入刑事追訴程序。法院在判處額外罰金的同時,對涉案當事人分別處以2年6個月和5年的有期徒刑。
而擺在渤海融幸面前的,或是同樣的局面:不僅要面臨額外的罰金處罰,相關責任人還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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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渤海融幸案暴露出的,不僅是個別人員的違規行為,更是一個值得深究的治理命題。在東北證券的治理架構中,建立了“四個層級、三道防線”的多層級、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覆蓋。母公司的風控體系能否穿透多層、觸及業務一線?分倉代持這種典型的規避監管行為,為何公司的交易監控系統沒有及時預警?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中國區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認為,渤海融幸出現“操縱期貨”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內部控制和合規體系的缺失或不健全;此外,高層管理人員和交易團隊對于市場規則的忽視或故意違反,對于違法所得的追求可能超過了對法律后果的考量。
渤海融幸“操縱期貨市場案”曾影響東北證券的債券發行。
2022年1月,東北證券擬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次級公司債券被監管問詢,問詢問題即渤海融幸因涉嫌操縱期貨合約收到《立案告知書》,東北證券被要求補充披露,并說明是否符合《證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在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東北證券指出,渤海融幸營業收入規模較大,但對公司利潤貢獻較小,渤海融幸的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占公司對應財務指標的比例較低,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項不會對發行人的經營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造成重大內控缺陷。隨著案件從行政調查升級為刑事公訴,這一判斷是否需要重新審視?
不過,彼時東北證券就表示,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項后續仍然存在被中國證監會處罰進而導致公司的聲譽和財務狀況受到損害的風險。
從財務角度看,這起案件可能繼續對渤海期貨及東北證券產生影響。參考遠大石化案——違法所得4.36億余元,最終被判處罰金3億元+追繳違法所得,罰金與違法所得的比值近70%。如果類比,渤海融幸案違法所得約890萬元,潛在罰金可能在600萬元以上。這對渤海期貨來說并非一筆小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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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出于自身發展需求,2025年6月渤海期貨從新三板摘牌,這一舉措也有降本增效的考量,可以節約新三板掛牌維護成本。公司2025年末總資產達到94.59億元,同比增長43.71%。值得注意的是,營業收入同比下降93.24%至1.78億元,這并非經營崩塌,而是并表口徑變更,公司摘牌之后并入東北證券財報,期貨板塊收入合計并入“期貨業務收入”項下,實際營收是增長而非下降。
2025年渤海期貨實現凈利潤3162.07萬元,扭虧為盈,也創下近六年最佳盈利水平。不過,如果因上述刑事案件影響,被追責并被判處數百萬元罰金的話,2026年的盈利水平或將受到明顯侵蝕。
渤海融幸“操縱期貨市場案”從2021年立案到2026年公訴,跨越五年、從行政處罰延伸到刑事追訴,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的一個注腳。對于東北證券及渤海期貨而言,這起案件帶來的啟示可能更為深遠:需要真正的穿透與制衡制度。2000萬余元的罰單數字可以被消化,但若無法從中汲取治理教訓,未來仍可能面臨類似的風險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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