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應急管理)
轉自:中國應急管理
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踐中
呈現“多與少”的矛盾
檢查頻次過多
易加重企業負擔
過少則可能失察漏管
處罰力度過大
可能影響企業經營
過小又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如何在“多與少”的辯證關系中
尋求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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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為啥總糾結查得“多”還是查得“少”?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的“多”與“少”并非簡單的數量對立,而是辯證統一的矛盾體。其關鍵不在于追求絕對的頻次,而在于如何實現“質”與“效”的統一,最終形成嚴格、規范、精準的監管執法格局。
“多”與“少”的評判標準不在數量,而在質效。機械地爭論檢查次數的多與少,是形而上學的。若只是走馬觀花、流于形式的重復檢查,次數再多也沒有太大意義,而且會浪費資源,助長企業的應付心態,效果實則“少”。若是基于風險分級、精準施策的一次到位式深度檢查,能徹底發現問題、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其效果遠勝多次泛泛之查,這種“少”實質是效能之“多”。因此,執法檢查的價值不在于頻次本身,而在于每一次檢查的深度、精度和解決問題的質效。
“多”是手段,“少”是目標,二者在動態中轉化。現階段對高風險企業和薄弱環節保持高壓監管和一定“多”的檢查頻次,是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最終目標是通過持續的外部施壓,推動企業建立有效的動力內生機制,實現自主管理,從而在未來減少對政府外部檢查的依賴。此時的“少”,是企業自律能力增強、安全狀況實現根本好轉的結果,是“多”這一手段催生出的積極轉化成果。
“多”與“少”在科技賦能中實現統一。傳統人海戰術下的檢查頻次之爭,源于監管資源的有限性與監管對象的廣泛性之間的矛盾。而現代科技為解決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徑。通過“互聯網+監管”、大數據監測預警等非現場手段,可以實現對企業安全狀況的“全天候、全覆蓋”在線巡查,從而精準篩選出最需要現場檢查的企業,大幅減少不必要的現場檢查頻次。實現非現場監管的“多”與現場執法的“少”有機統一,共同構成更高效、更精準的監管執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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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監管執法忽“多”忽“少”,到底問題出在哪?
監管執法“多”與“少”的形成,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需要,主要表現在企業層面、執法層面和社會層面。
一是企業層面。當前,我國安全生產總體上還處于他律向自律轉變的階段。部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內生動力不足,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或將執法檢查視為發現和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嚴重依賴外部監管。部分企業安全發展理念樹得還不夠牢,習慣對違法成本進行權衡算計,在僥幸心理的誘導下,刻意削減安全投入。部分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沒人管不會管。這類企業安全投入不足、缺少專業人才,沒人管和不會管的問題突出,現場安全隱患反復出現、老問題難解決。
二是執法層面。安全生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這對監管執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部分地區監管執法隊伍結構及專業能力存在短板。骨干人員流動頻繁,優秀年輕力量剛成長起來即被調離,導致隊伍斷層和老齡化嚴重,難以應對復雜工藝和新興行業監管執法工作。部分地區執法精準性不強,不能精準識別企業風險,檢查內容浮于表面,對深層次隱患洞察不足,執法資源分配不均衡,導致高風險領域監管頻次不足而低風險領域過度干擾,削弱了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執法環境存在制度性困擾,如行政檢查范圍界定模糊、跨部門協同不暢,進一步導致監管執法次數多。
三是社會層面。當前,社會公眾對生產安全事故容忍度越來越低,導致事故倒查問責壓力巨大,基層監管部門普遍存在“問責恐懼”,進而采取“寧多勿少、寧嚴勿寬”的防御性監管策略。“政府無限責任”的傳統認知與輿論壓力,疊加發生事故,輿論焦點往往迅速指向監管執法是否到位。這種“事故導向”的問責壓力,倒逼監管部門必須通過保持一定量的執法頻次來回應社會期待,證明其履職盡責。
Q3
怎樣檢查,才能既嚴又準、不折騰企業?
簡單地爭論檢查的“多”與“少”是一個誤區,其真正的關鍵在于實現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推動執法檢查走向“嚴格化、規范化、精準化”。
提升專業素養與深度檢查能力,避免“寬松執法”,依法依規“嚴格執法”。一是要提升執法人員專業素質。聚焦重點行業領域技術規范,多維度提升法治素養與專業水平。開展執法業務技能競賽,通過練兵比武、比學趕超,培養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執法尖兵。二是要建立行業領域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3年版)》和地方實際,細化完善本地區執法事項目錄,推動企業“查大問題、除大隱患、防大事故”。三是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嚴格依法處理。嚴抓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對重點檢查事項和重大事故隱患不檢查、不報告、不整改的,依法實施“一案雙罰”,并對企業內部安全管理人員啟動責任倒查和精準追責。
提升規范執法和監督執法能力,避免“隨意執法”,嚴格“規范執法”。一是要嚴格遵循職權法定原則。明確實施主體,沒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不得實施行政檢查,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入企開展行政檢查。嚴格遵守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確定的檢查頻次和上限。二是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全面實施“掃碼入企”備案制度,依托信訪投訴、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平臺廣泛征集線索,主動聽取企業、群眾的意見,堅決整治亂檢查、亂執法、亂處罰行為。三是加強執法全過程監督。運用執法記錄儀全程攝錄、電子執法平臺全流程留痕,對執法頻次異常、處罰畸輕畸重等情況實時預警,杜絕人情執法、過度執法。
提升風險辨識與分級管理能力,避免“平均執法”,注重“精準執法”。要精準識別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執法頻次不應“一刀切”,而應由風險等級決定,高風險企業“頻次多”、低風險企業“頻次少”。比如,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對重點企業按照風險分級分為ABCD四類,實施差異化檢查,明確檢查頻次上限。
提升科技賦能與智慧監管能力,減少“人海戰術”,加強“數據驅動”。一是建設企業電子數據庫。建設全國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歸集較大以上風險目錄信息,為“互聯網+執法”非現場執法提供數據支撐。二是深化“互聯網+執法”建設。完善執法系統全流程音視頻記錄功能,深化信息化系統應用,加快全國執法信息系統整合與“一盤棋”建設,切實減輕基層負擔,避免數據重復填報。三是探索非現場執法模式。運用實時監控、無人機巡查、機器人巡檢、久安大模型等技術手段,實現隱患智能預警、部門數據共享與跨層級協同。同步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非現場執法的法律地位及程序規范,強化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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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安全意識和隱患排查能力,推動企業實現從他律到自律的轉變。一是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懲機制。嚴格執行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和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對主動發現并上報的,依法不予處罰。對自查不認真,發生事故或上級檢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實施“一案雙罰”。二是引導企業培育安全文化。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氛圍。鼓勵企業設立內部安全宣傳平臺,傳播安全理念、分享安全管理經驗,使安全文化更加深入人心,讓員工從內心認同并踐行安全行為準則,實現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變。三是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立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隱患排查的標準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內部安全檢查組,主動排查整治事故隱患。
●作者:第一批全國安全生產執法骨干人才研修班第一臨時黨支部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2026年5月21日七版 原標題《在“多”與“少”的辯證關系中尋求最優解》責任編輯:田碩
●圖片:AI生成
●編輯:李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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