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行政機關不履行招商引資協議的法院裁判規則
行政機關不履行招商引資協議,法院會怎么判?在招商引資實踐中,部分企業投產后,行政機關卻以各種理由拖延兌現優惠政策、獎勵承諾或審批義務,導致企業經營受阻。楹庭律師劉云結合梳理過大量司法判例,給大家講清楚這類案件的裁判規則,護航企業合理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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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資協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投資主體簽訂的約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協議,屬于法定的行政協議范疇。劉云律師指出,只要行政機關不按約定履行義務,企業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此類案件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存在不能立案的情形。
二、行政機關須恪守誠信,依約履行協議
劉律師認為,行政協議雖與普通民事合同性質有別,但核心要求依然是全面信守承諾。行政機關在協議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更應當帶頭履行約定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內容。劉平律師提醒,行政機關不能以政府換屆、負責人調整、規劃變更等理由,隨意推翻對企業作出的承諾,這是法律對行政機關的明確要求。
三、合法優惠獎勵條款須依約履行
絕大多數招商引資協議都會約定各類優惠、獎勵條款,比如投資達標獎勵、稅收減免返還之類的內容。如果協議中相關條款表述模糊存在爭議,法院會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對企業也就是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解釋。只要約定的優惠獎勵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都會支持企業要求行政機關依約履行的訴求。
實踐中我們接觸過不少真實案例:某企業2018年通過招商引資落地,按要求繳納了建設用地使用費,辦好了立項、環評、用地規劃等全部前期手續,后來產能擴張要在原有地塊擴建廠房,相關部門卻以各種理由拒不辦理審批,明顯違反當初的招商承諾,這種情況下企業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審批義務,大概率會得到法院支持。
楹庭總結
行政機關不履行招商引資協議時,企業無須一味被動等待協商。只要協議內容合法、企業已履行自身義務,及時通過行政訴訟主張權利,合法權益將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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