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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劉某某系中山某建材供應商,2025 年 4 月,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價值 120 萬元的建材供應合同。后因上游原材料價格暴漲,導致劉某某無法按照原合同價格供貨,雙方就價格調整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建筑公司遂以劉某某涉嫌合同詐P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P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刑事拘留。劉某某家屬委托陳胡月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辯護過程
陳胡月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劉某某,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經分析,陳律師認為本案屬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合同詐P罪:
- 無非法占有目的:劉某某在簽訂合同時有真實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已經實際供應了部分貨物;
- 合同無法履行系客觀原因:合同無法履行是因為上游原材料價格暴漲這一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并非劉某某故意不履行;
- 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劉某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沒有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個人揮霍或非法活動。
隨后,陳胡月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詳細論證了本案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劉某某不構成合同詐P罪。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雙方的合同、溝通記錄、送貨單、付款記錄、上游供應商的漲價通知等證據材料。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劉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詐P罪的構成要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隨后對劉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最終撤銷了案件。劉某某得以繼續正常經營。
律師說法
陳胡月律師表示,合同詐P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在經濟活動中,因市場風險、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屬于民事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不能動輒以刑事手段干預。
律師提醒,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留存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溝通記錄、送貨單、付款憑證等。如果因合同糾紛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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