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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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后,總公司常以 “無權代理” 拒擔責任。
那么,項目負責人以分公司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最高院在《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夏鵬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項目負責人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如同時具備授權外觀、相對人善意、公司過錯三要素,即構成表見代理,總公司需擔責。
本案焦點問題為,袁官和以中十冶成都分公司名義與夏鵬舉簽訂《S302線通江縣城過境公路大房溝隧道工程勞務分包初步協議》以及向夏鵬舉收取履約保證金8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首先,夏鵬舉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袁官和具有代理中十冶成都分公司與其簽訂案涉協議的授權表象。
袁官和在與夏鵬舉簽訂案涉協議時向夏鵬舉出示的三份材料,中十冶成都分公司中十冶成分司發(2013)3號文件證明袁官和是該分公司聘任的副總經理,中十冶成都分公司中十冶成分司發(2014)1號文件證明該分公司任命袁官和為四川省通江縣S302線縣城過境公路建設項目的指揮長,全權負責本項目,《通江縣S302線縣城過境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證明袁官和內部承包該工程。雖然三份材料上中十冶成都分公司的印章與公安局備案印章不一致,但中十冶公司在另案中并未否定其效力,且中十冶公司在本案中雖主張印章是袁官和偽造的,但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夏鵬舉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袁官和具有代理中十冶成都分公司與其簽訂案涉協議的授權表象。
其次,中十冶成都分公司有重大過錯。
中十冶成都分公司與袁官和簽訂《通江縣S302線縣城過境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是為了規避施工人應具備相應建設資質的法律規定,其有過錯。中十冶成都分公司在該項目工程無法開工后,未退還袁官和的保證金,而是決定該保證金退還由袁官和自行想辦法。中十冶成都分公司以書面協議解除《通江縣S302線縣城過境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卻放任袁官和持有中十冶成都分公司中十冶成分司發(2013)3號文件、中十冶成分司發(2014)1號文件,使袁官和具有代理中十冶成都分公司的授權表象,其有過錯。中十冶成都分公司作為專業的建設單位,在從業中不遵守法律關于禁止借用建設資質的規定,在企業管理中不規范經營,導致本案糾紛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
再次,夏鵬舉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袁官和有代理權。
袁官和在與夏鵬舉簽訂案涉協議上加蓋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S302線通江縣城過境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印章,雖然中十冶公司主張該項目部的印章是偽造的,但其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夏鵬舉依據袁官和持有的三份材料,對袁官和以中十冶成都分公司項目部名義與其簽訂案涉協議并收取保證金800萬元的行為,是對“全權負責項目”權限的通常判斷,且工程內容也未超出常識性判斷,故夏鵬舉與袁官和簽訂案涉協議并支付保證金800萬元是在袁官和有授權表象的情況下,夏鵬舉屬于善意第三方。
綜上,袁官和以中十冶成都分公司名義與夏鵬舉簽訂《S302線通江縣城過境公路大房溝隧道工程勞務分包初步協議》以及向夏鵬舉收取履約保證金800萬元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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