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5月21日,最高法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一則獨居老人的遺產繼承糾紛入選。
案情顯示,被繼承人許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經居委會認定為獨居老人。經許某芳的侄子徐某華申請,法院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許某芳的遺產管理人。
許某芳的“干女兒”沈某紅提起本案訴訟稱,因其長期照料許某芳的生活起居,許某芳生前曾經表示名下房屋在過世后歸沈某紅所有,請求繼承案涉房屋。徐某華辯稱,許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華繼承,并提交遺囑一份,該遺囑由徐某華代書、許某芳在落款處簽字。
法院查明,許某芳的繼承人僅有一個弟弟許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詳。許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華照顧,其晚年治病就醫、日常生活、養老送終亦由徐某華幫扶。
對此,法院認為,徐某華提供的代書遺囑無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故對該遺囑效力不予認可。
經法院實地走訪、詢問,證實許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許某森參與照顧,故分配遺產時,許某森應當少分。許某芳的養老、就醫、送終主要由徐某華幫扶,徐某華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沈某紅未能提交充分證據,難以認定其對許某芳扶養較多,故對其繼承許某芳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案涉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遺產分割款30萬元。因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許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由許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上述遺產分割款,后續由公證處提存。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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