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網
“職業閉店人”陶某陽因犯合同詐騙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刑事參考案例:陶某陽合同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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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陽承接經營不善的健身機構
閉店前大肆推銷健身卡、私教課
案情顯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陶某陽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先后在上海市普陀、閔行、寶山、嘉定等區多次以不支付對價的方式承接經營不善的健身機構,在明知所承接的健身機構會在短期內閉店的情況下,仍采用拖延工商變更登記或者出資雇傭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方式,企圖規避閉店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承接上述健身機構后,陶某陽采用許諾支付租金、水電等物業費用、部分支付員工工資等方式延緩閉店的發生,并在閉店前大肆通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優惠價格推銷健身卡、私教課程,與會員簽訂《會籍合同》,騙取被害人許某偉、徐某等會員支付的會員費共計人民幣75萬余元。
2024年9月12日,陶某陽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6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陶某陽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以“職業閉店”侵占消費者預付款
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陶某陽通過“職業閉店”模式占有消費者預付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的“職業閉店”行為頻發,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受讓公司股權、制作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等方式實施閉店行為,可以使得經營不善的公司逃避債務并非法獲利。以“職業閉店”模式侵占消費者預付款的行為究竟是民事違約還是構成合同詐騙罪,關鍵在于收取預付款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對此,應當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意圖、履約能力以及真實的履約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到本案:
其一,被告人陶某陽主觀上不具有與消費者訂立民事合同的真實意圖。陶某陽在實施“閉店”行為前,即預謀承接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的“爛尾”門店,看中的就是閉店前短期內能以門店繼續經營為幌子收取預付款。陶某陽在承接后亦沒有長期經營門店的意愿,實際上系明知所涉門店不具備長期經營的可能,仍然與消費者大量訂立民事合同,不僅幫助原經營者逃避債務,而且假意繼續經營,騙取新的預付款。
其二,被告人陶某陽客觀上不具有實際履約能力。陶某陽自始不具備經營健身機構的資金實力,其在經營期間收取的會員費并非進入門店賬戶,而是將門店的收款碼綁定其個人銀行賬戶,或者直接由其個人收款,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員收款后轉給陶某陽,這明顯違反了企業正常經營的財務制度。陶某陽所收取的款項部分用于支付租金、工資等以維持門店基本運營,籍此掩蓋騙局、延遲案發,其余款項均由其個人控制、轉移,與履行健身服務合同無關。可以說,從資金流向來看,陶某陽承接“爛尾”門店后并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
其三,被告人陶某陽承接后的經營模式不具有真實履約行為。陶某陽在承接門店后,向消費者刻意隱瞞健身機構真實經營狀況及短期內會閉店的核心事實,虛構其能夠長期穩定經營、提供服務的假象,利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課程價格,誘騙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支付預付款。此外,陶某陽還通過雇傭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等方式以實現法律關系上的切割,具有不履行合同義務、逃避法律責任的預謀。
綜上,被告人陶某陽在明知其不可能長期經營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課程價格,誘騙收取他人預付款而不進行履約,該行為并非經營風險所導致的民事違約,而是以“職業閉店”手段非法占有消費者預付款的合同詐騙行為,且數額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經綜合考慮陶某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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