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婚車做花藝裝飾,
本是為喜事添彩,
可卻因花店員工操作不當,
將婚車刮花,
由此引發了一場賠償糾紛。
花店先行墊付車主維修費后,
能否向經手員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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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莫某是某花店的花藝裝飾員工。2025年1月,花店受委托為一輛賓利車做婚車裝飾。裝飾完成后的拆除環節,由莫某一人單獨操作,當天還車后車主向花店反映車輛有刮痕,花店便詢問莫某拆除花飾時的細節,莫某稱摸到吸盤后直接扭下來,否認拆除時刮到車輛。隨后車主拿出28300元的維修結算單要求賠償,花店核對車輛受損情況后,與車主協商好賠償款項:花店向車主支付維修費20000元,余款8300元車主自愿放棄追索。花店墊付這筆費用后,向莫某追償無果,便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莫某承擔全部維修費。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案中,花店向莫某追償的前提,是莫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損害由其行為造成。首先,對于涉案車輛前杠拋光修復、前保險杠噴漆、儀表臺真皮修復的費用,依據原告提交的婚車圖片,花飾位置僅在發動機前車蓋以及后視鏡,其余位置被告并未進行裝飾,原告亦確認上述三處位置并無裝飾,即損傷與被告拆卸花飾的位置無關,因此,對上述三處損傷產生的維修費用138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對于發動機蓋修復、發動機蓋噴漆、漆面養護的維修費用,拆除花飾當日,原告向被告確認車輛受損情況,被告陳述“摸到吸盤后扭下來”,因吸盤具有吸附力,稍有不慎,容易傷及車漆,被告作為花藝師,在拆除時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被告系一人獨立拆除花飾,結合受損圖片等在案證據,被告拆除花飾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致使車輛發動機蓋車漆受損具有高度蓋然性。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已墊付的發動機蓋修復、發動機蓋噴漆所產生的維修費86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他人損害,應依法承擔先行賠付的用工主體責任。若員工履職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依法向其追償。本案中,法院結合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合理確定員工的賠償份額,明晰權責邊界,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強化員工崗前培訓與日常監管,避免因管理疏漏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文字:謝素芬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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