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蘭莎 舒平
近日,武漢市民吳女士向極目新聞反映,自2026年5月1日起,其匯豐銀行手機銀行賬戶的“本人同名跨境匯款功能”突然被匯豐銀行限制,導致賬戶內2.9萬美元無法通過APP匯至其境外賬戶。吳女士質疑:“自己的錢轉給自己的海外同名賬戶,怎么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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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次跨境轉賬后,APP轉賬功能被限
據吳女士介紹,她于2024年底在匯豐銀行開立國內儲蓄賬戶。2026年3月31日,她因境外就醫需要,于是就在匯豐銀行解放大道支行成功辦理了“環球同名轉賬速匯”業務,并同步開立了新加坡賬戶。自業務開通至5月1日,她通過手機銀行陸續完成5筆跨境轉賬,每筆資金不超過5萬美元,累計金額約12萬美元。然而,此后賬戶內剩余2.9萬美元便無法再通過APP轉出。
吳女士認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在銀行辦理:(一)外匯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交易額的相關材料辦理。境內個人辦理外匯匯出業務時,應配合銀行購匯用途與付匯用途一致性審核”,銀行要求其提供用途證明并在柜臺辦理的做法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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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銀行解放大道支行
此外,吳女士擔心前往柜臺辦理會產生額外手續費,質疑為何本來可以免費辦理的業務非要增加這一環節。她還表示,目前2.9萬美元資金“困”在賬戶中,自己的錢卻無法自由動用,擔心資金存在安全隱患。
銀行解釋:客戶匯款資金用途信息不一致
對于吳女士反映的“手機銀行跨境匯出資金功能受限”一事,5月19日,匯豐銀行相關負責人回應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該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聆聽客戶反饋并及時回應客戶的合理訴求,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主要原因為:該行在辦理相關個人跨境外幣匯款時,出現了客戶匯款資金用途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且客戶未能配合提供佐證匯款資金用途真實、合規的相關材料。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在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交易佐證材料,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之前,金融機構出于防范個人跨境外匯交易風險的實際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暫時對其電子銀行渠道的跨境對外匯款功能進行了限制。客戶在電子銀行渠道的其他服務不受影響,仍可正常辦理。同時,客戶可在銀行柜面正常辦理外匯和其他銀行業務。在此期間,客戶如需辦理真實、合規的個人外匯業務,可提供有效證明材料。銀行審核通過后,將協助其通過柜面渠道辦理,以保障個人真實合理的用匯需求。該負責人還表示,若客戶能夠證明此前已匯出境外資金的用途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審核通過后,將解除相關限制。針對“客戶匯款資金用途信息不一致”的具體情況,匯豐銀行未向記者透露更多細節。
個人跨境外幣匯款應注意什么?記者了解到,本地居民辦理個人跨境外幣匯款的流程,若與境內人民幣匯款比較,確實存在較為明顯的區別。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需要遵守我國相關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以保障資金合規、有序地跨境流動。其中,對于涉外的資金交易,必須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并實施不同的管理政策;個人外匯業務辦理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交易單證應當具備真實性,并保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包括個人匯出境外資金的實際用途應符合跨境資金監管要求。
律師說法:銀行雖有審核權,但需遵循合理原則
湖北省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律師史文恒認為,銀行和客戶各有合理的部分。
史文恒指出,銀行有權采取限制措施。一方面,銀行負有外匯真實性審核義務,個人外匯業務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僅免除形式上的憑證提交義務,但不免除交易真實合規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根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銀行對高風險交易可采取限制交易方式、暫停非柜面業務等風險控制措施。
同時,史文恒也認為,客戶的用匯權受法律保護。吳女士每筆匯款均未超過當日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形式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有權要求銀行提供便捷的電子渠道服務。銀行也有義務說明限制的具體理由。
史文恒律師作出以下提醒:銀行必須有“合理懷疑”的具體依據,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措施應當與風險程度相適應;銀行不得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他特別指出,若銀行無法向客戶或監管部門提供實質性證據證明用途不一致,則其限制措施可能缺乏事實基礎,構成不當行為。
針對吳女士對資金安全的擔憂,史文恒表示,該擔憂缺乏事實依據。銀行僅限制電子渠道跨境匯出功能,資金仍在吳女士本人的銀行賬戶內,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其他業務均可正常辦理,不存在資金安全問題。
他進一步介紹,2025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對多家銀行開出反洗錢罰單,所有銀行(尤其是外資行)都在大幅收緊個人跨境匯款的風控標準,同名跨境轉賬成為重點監管領域。除匯豐銀行外,渣打、花旗等外資行近期也陸續調整了同名跨境匯款政策。尤其是《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針對跨境匯款業務,單筆人民幣5000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匯款,需核實匯款人信息的準確性。
史文恒建議,銀行在審核和管控時,應堅持合理懷疑原則、管控比例原則和處理時限原則,不得任意擴大風控時限,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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