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亳州煙花爆竹暗藏安全隱患,近六十位經銷商質疑審批程序瑕疵,律師:行業監管履職缺位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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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瀏陽煙花廠爆炸導致37人死亡的特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各界強烈關注。煙花爆竹作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其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公共安全。同時也給各地管理部門和從事煙花爆竹的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以安徽亳州為例,早在去年8月,當地批發環節和零售環節的近六十位經銷商向媒體反映,在基層執行過程中,政策存在“空轉”現象,比如新的零售許可證遲遲不發且原因不明、批發商庫存堆積如山、部分已經瀕臨過期等。這些問題令陷入困境的近百家批發和零售企業無所適從、進退兩難。
基層困境:合規投入無果,許可形同虛設
2023年下半年,在亳州銷售煙花爆竹的經銷商(一區三縣共計批發商七家、零售商近百家)按照亳州市應急管理局的要求參加安全培訓,并按規定進行整改,重新租賃用房、增加消防器材、改造電線線路、與批發公司簽訂供貨協議,等等。本想等主管審批部門頒發許可證,經銷商就能合法經營,可是兩年過去,卻遲遲未能拿到零售許可證,也不知道理由。
2025年8月11日,亳州市應急管理局為進一步規范亳州市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秩序,加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工作,推動煙花爆竹行業規范安全發展,發布亳應急〔2025〕10號文件,即《關于印發〈亳州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第一,許可原則:禁放區內不設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規范的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禁放區外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第二,許可條件:結合亳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每年各縣區發布的非禁放時段內,禁放區域外可以按規定進行零售許可。每年各縣區發布的禁放時段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期間為全域禁售禁放時段,不得批發、零售、燃放煙花爆竹。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即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原則上總量控制、布局合理;第三,許可辦法:當年3月中旬前完成經營許可申報工作;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經營場所周邊和內部安全條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要求;零售經營店(點)須與經批準且具備安全資質條件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產品配送協議;與縣區應急管理局、鄉鎮簽訂安全、守法守規經營承諾書。
2025年下半年,經銷商們又被亳州市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安全培訓,但培訓完成后,并沒有根據亳應急〔2025〕10號文件被發放經營許可證。據知情人透露,亳州市不同地區的有效期各不相同:譙城區為一個多月,蒙城縣為十幾天,渦陽縣為十天,而利辛縣根本就沒有發證,而且所有零售許可證均在11月底到期。為此零售商紛紛吐槽:此發證時段基本上沒有消費需求,許可證形同虛設,指出這樣的許可證即便頒發了與不發又有何區別?
商戶們深知無證不能經營,然而市場需求卻仍然存在,這就直接導致一些沒有經過培訓、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店暗中非法銷售煙花爆竹,造成巨大安全隱患。
行業風險:批發庫存過期,重大安全隱患迫在眉睫
煙花爆竹保質期通常為三年,過期產品藥體不穩定,屬于高危危險品。自燃爆炸風險極高,受潮變質敏感度飆升,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殼體老化破損隱患放大。過期煙花爆竹屬于危廢、違禁危險品,嚴禁長期儲存。但因為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放不規范,直接導致批發企業產品無法正常銷售,庫存積壓逐年加劇,對零售企業而言更是不知所措,進貨也不是,退貨也不是,可謂進退兩難。
目前,亳州多家批發企業庫存煙花爆竹已存放超三年,部分產品過期兩年以上。過期煙花爆竹火藥穩定性下降,易引發自燃、爆炸事故,對周邊人員財產構成嚴重威脅;而批發企業陷入“銷毀無渠道、留存有隱患”的兩難,自行銷毀不符合規定,委托銷毀成本過高,只能被動留存,隱患持續擴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個人私自長期儲存大量過期煙花,違反治安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一旦引發事故,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亳應急〔2025〕10號文件明確“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總量控制、適度競爭”原則,劃定禁放區域,細化人員培訓、場所安全、配送協議、現場勘驗等條件,要求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申報,政策設計合法合規、權責清晰。
但基層執行嚴重走樣:許可啟動滯后、審查標準不一、期限設置不合理、達標不發證、理由不告知;批發企業臺賬、配送、回購代存等制度懸空;對非法經營打擊不力、對過期庫存放任不管。政策與現實“兩張皮”,既損害政策權威,也削弱政府公信力,背離安全治理初衷。
據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作為法定監管與許可主體,當地應急管理局理應直面問題,以瀏陽事故為鏡鑒,建議對照亳應急〔2025〕10號文件精神做好自糾自查工作:一是對已完成培訓、整改、簽約、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立即審核發證,合理設置許可期限,杜絕“短期無效證”;二是快速處置過期庫存,消除安全隱患,由應急、公安、供銷、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排查,對過期、變質產品依法集中封存、規范銷毀,嚴防安全事故,從源頭降低倉儲風險;三是建立商戶訴求限時答復機制,確實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專家:行業主管部門明顯存在履職缺位
曾經出過兩本辦案專著的北京律師賈霆等資深法律界人士對此指出:北京律師賈霆等資深法律界人士對此指出:從法律層面來看,當地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在許可審批、行業監管、隱患處置等方面存在多處履職瑕疵,部分執行行為涉嫌違反法定程序,既侵害商戶合法經營權,又埋下重大公共安全隱患。
首先,行政許可審批程序違法,違反法定辦理時限與告知義務。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第65號)第十九條規定,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受理后,發證機關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的決定,不予發證須書面說明理由。本案中,亳州近百家商戶已完成安全培訓、場地整改、簽訂配送協議,完全滿足亳應急〔2025〕10號文件發證條件,卻長期未獲得合規許可。同時多地許可證有效期畸短、利辛縣無正當理由不予發證,且未向商戶書面告知未發證原因,明顯違反行政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屬于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其次,許可期限設置不合理,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隨意作出限制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本案中,煙花爆竹具備極強節日消費屬性,當地行政機關刻意設置十余天至一個多月的超短期許可,許可有效期內無有效消費市場,實質上變相剝奪商戶合法經營權益,屬于濫用行政裁量權,違反行政比例原則,構成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再者,行業監管履職缺位,安全隱患處置流于形式。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排查、管控行業安全隱患的法定職責。同時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當地審批停滯導致批發企業煙花大量積壓,部分產品過期超兩年,過期煙花火藥穩定性差、爆炸風險極高。監管部門未督促企業處置過期庫存、未排查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放任高危危險品長期儲存,同時對轄區內非法無證售賣行為管控不力,客觀加劇行業安全風險,明顯存在監管履職缺位。
為此,建議當地監管部門依法糾錯。一是依據法定流程,為合規商戶快速核發許可證,取消不合理短期許可;二是多部門聯合處置過期煙花,規范銷毀消除安全隱患;三是建立訴求答復機制,不明事項書面告知商戶。行政權力必須依規行使,唯有規范執法、嚴格落實政策,方能兼顧民生權益與公共安全,維護政府公信力。
核心追問:安全隱患能否引起重視并盡快排除?
面對煙花爆竹零售許可長期未發放、批發庫存過期風險突出、合法商戶生計困難、非法經營隱患上升的尷尬局面,作為屬地許可與監管責任主體的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各界與相關經營者高度關注以下問題:
針對合規商戶長期無證經營問題,擁有審批和發證權力的亳州市轄屬區縣應急局何時啟動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受理、審核與發證工作?對已完成安全培訓、場所整改、配送簽約、符合市級方案全部條件的申請者,是否依法依規盡快發證?是否糾正期限畸短等不合理做法?針對轄區內批發企業過期煙花爆竹庫存積壓問題,將采取哪些措施依法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如何保障批發企業與零售戶的合法權益?對亳應急〔2025〕10號文件明確的許可條件、現場勘驗、總量控制、安全承諾、回購代存等制度,區縣應急局如何逐項落實、確保政策不走樣、不懸空?針對當前非法經營抬頭、安全風險加大的態勢,采取哪些執法行動?
據一位與利辛縣應急局局長電話聯系詢問此事的某媒體記者表示:打該局長電話不接,發短信也未回復。安全為基,民生為本。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許可的公信力在于落實。希望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能夠直面問題,真正做到保護民營企業,依法履職,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精準政策支持,讓合法商戶安心經營,讓過期庫存穩妥處置,讓群眾安全得到切實保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劉光輝)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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