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空中瑜伽課上,徐女士在練習高難度翻轉動作“剪刀腿”時從吊繩上跌落,導致腰椎體骨折,她遂將瑜伽館訴至法院。
5月1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因空中瑜伽課程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案件。法院認為,原告自述長期健身,有瑜伽經歷,理應對空中瑜伽的潛在風險有合理預期。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徐女士各項損失。
2024年初,徐女士向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瑜伽館”)支付了6980元購買空中瑜伽課程。3月某日,徐女士如約參加課程。
當日課程涉及一項名為“剪刀腿”的高難度翻轉動作。事發時視頻顯示,授課老師未進行親自的動作示范,而是口頭指令學員兩人一組進行輔助練習。
徐女士與另一名學員配合,在吊繩上嘗試身體翻轉的時刻,同組學員負責在下方“扶腿”以協助其平衡。然而,因動作難度較大且輔助者缺乏專業技巧,同組學員未能穩穩抓牢,徐女士瞬間從吊繩上跌落。
盡管徐女士身下鋪有一塊瑜伽墊,但由于瑜伽墊較薄,不足以緩沖高空墜落的沖擊力,徐女士當場腰部受創并送醫。經司法鑒定,徐女士腰L1、L2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其傷后休息期、護理期、營養期均長達數月。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故徐女士訴至法院。
徐女士訴稱,瑜伽館未充分保障學員的人身安全,不僅課程設置上未區分不同學員的水平,教練還直播分心,而未提供專業示范和保護,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及退款。另,徐女士在訴訟過程中明確,不追加當時輔助其練習的同組學員為被告,認為責任應由瑜伽館承擔。
瑜伽館辯稱,教練上課并未直播,只是在拍視頻。原告之所以受傷是因為同組學員沒有抓住導致。原告已經學習瑜伽數月,有一定基礎,原告應自負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責任主體的認定及過錯比例的劃分。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提供空中瑜伽課程的專業機構,負有對上課學員的安全保障責任,應提供安全防護、與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專業教學,同時應對該項運動的危險及防范方法進行充分的警示和告知。本案中,被告教練未做動作示范,且安排無專業技能的學員互助,也未舉證證明就該項運動的風險及防護方法進行過充分的告知,故構成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且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在授課時存在直播分心之情形,鑒于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自述長期健身,有瑜伽經歷,理應對空中瑜伽的潛在風險有合理預期。在參與高難度“剪刀腿”動作時,其未能結合自身體能狀況作出審慎判斷,輕信非專業學員的輔助保護,對自身安全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屬于“應當預見風險而未預見”的自身過失,該過失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重要原因力,故原告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被告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徐女士各項損失。
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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