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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武術協會會員懲戒管理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安順市武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管理,嚴肅行業紀律,維護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武術行業良好形象,保障全體會員、參訓學員、合作單位及本會的合法權益,營造風清氣正、崇德尚武、依規守信的行業氛圍,依據《體育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體育賽事賽風賽紀管理辦法》《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中國武術協會紀律處罰辦法》《清理整治武術亂象規范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市級社會團體管理的相關規定、本會章程及會員管理相關制度,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會全體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特邀會員、注冊教練員、裁判員、賽事工作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經本會登記在冊的各類會員。
第三條 基本原則
1. 依法依規原則:懲戒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規定及本會章程,堅守程序正當、依據充分。
2. 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全面核查、客觀認定,不偏袒、不縱容、不冤枉。
3.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對輕微違規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為主;對嚴重違規、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從嚴懲戒。
4. 分級分類原則:根據違規事實、情節輕重、主觀過錯、危害后果、認錯態度、整改情況,分級實施懲戒,做到過罰相當。
5.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懲戒標準公開、調查程序規范、處理結果依規公示,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訴權利。
6. 維護行業公序原則:突出武術行業“武德為先、尊師重道、誠信守禮、廉潔自律”的核心要求,堅決抵制違背武德、敗壞行業風氣的行為。
第四條 懲戒權責
1. 本會理事會為會員懲戒最終決策機構;
2. 本會秘書處負責違規線索受理、初步核查、材料整理、通知送達、執行落實、檔案留存;
3. 本會監事負責對懲戒全過程進行監督,對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處置不當的事項提出糾錯意見;
4. 涉及賽事執裁、考級考評、教練員執教、分支機構管理等專項違規,可由對應專項委員會協同核查。
第二章 懲戒種類與適用期限
第五條 懲戒種類
本會對違規會員實行梯度懲戒,由輕到重分為以下五類:
1. 口頭警示:適用于輕微違規、初次發生、未造成不良影響,經提醒即可立即改正的情形。
2. 書面警告:適用于一般違規,情節較輕、影響較小,責令限期改正并作出書面檢討。
3. 通報批評:適用于違規情節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或拒不改正輕微違規行為的,在本會內部、會員群、官網、公眾號和新媒體號(安順武術)予以通報。
4. 暫停會員權利:適用于嚴重違規、屢教不改,或損害本會聲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暫停全部或部分會員權利。
5. 除名(取消會員資格):適用于性質惡劣、后果嚴重、觸犯法律底線,或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及經濟損失的,永久清除出會。
第六條 各類懲戒具體內容
(一)口頭警示
由秘書處或所屬專委會、分支機構當面/書面提醒糾錯;
記入會員誠信提醒記錄,不對外公示;
無正式處分期,整改到位即銷號。
(二)書面警告
下達正式《書面警告通知書》;
責令限期整改、提交書面檢討;
警告期限6個月;
處分期內,取消當年本會各類評先推優、推薦參評資格。
(三)通報批評
下達《通報批評決定書》,在本會內部通報;
通報范圍:理事會、監事會、全體會員、相關分支機構;
批評期限12個月;
處分期內,取消評優、表彰、推薦、賽事執裁/教練委派、等級考評資質等資格;
單位會員同時限制參與本會項目合作、賽事承辦、公益和各種活動主辦資格。
(四)暫停會員權利
暫停期限:3個月—24個月,按情節輕重確定;
暫停期間,自動停止以下全部權利:
1. 會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 本會各類培訓、考級、賽事、交流、表彰、推薦資格;
3. 教練員、裁判員、考評員、工作人員執業/履職資格;
4. 單位會員承辦、協辦、合作、招生授權、品牌使用資格;
5. 其他本會賦予的會員專屬權利;
暫停期滿,經本人申請、秘書處核查、理事會確認整改到位的,可恢復權利;整改不到位的,延長暫停期或直接除名。
(五)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作出,永久取消會員資格,不再接納重新入會;
收繳會員證書、聘書、授權牌匾、本會標識使用權限;
撤銷全部本會任職、資質、委派、合作資格;
對外正式公告,同步抄送相關主管單位、合作機構及行業平臺;
因刑事犯罪、嚴重失信被除名的,列入本會行業禁入名單。
第七條 懲戒加重、減輕、免除情形
(一)從重/加重懲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升級懲戒:
1. 拒不配合調查、隱瞞事實、偽造證據、串供阻擾核查;
2. 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污蔑恐嚇;
3. 同一違規行為2次及以上屢教不改;
4. 脅迫、教唆、伙同他人共同違規;
5. 在賽事、考級、培訓、招生、收費等重點領域頂風違規;
6. 造成人員傷害、群體性糾紛、重大輿情、經濟損失;
7. 公開詆毀本會、分裂組織、破壞行業團結;
8. 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二)從輕/減輕懲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正式懲戒:
1. 主動自查自糾、第一時間消除不良影響;
2. 主動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受害方諒解;
3. 初次輕微違規、無主觀惡意、及時徹底整改;
4. 主動坦白、積極配合調查、全面認錯悔過;
5. 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三)免予懲戒
違規行為顯著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經批評教育后,可不予正式懲戒,僅作提醒記錄。
第三章 應予懲戒的違規情形
第八條 違反政治紀律與法律法規情形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懲戒;構成違法犯罪的,一律除名并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1.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民族團結;
2.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邪教、傳銷、涉黑涉惡、黃賭毒等違法活動;
3.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4.違反意識形態管理規定,發布錯誤言論、煽動對立、制造社會矛盾;
5.借助武術活動從事非法經營、非法傳教、非法斂財等活動;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九條 違反本會章程與組織紀律情形
1.拒不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決議決定;
2.未經本會授權,擅自以本會、本會分支機構、專項委員會名義開展活動、刻制印章、簽訂合同、招收會員、舉辦賽事培訓;
3.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本會分支機構,或違規任命負責人;
4.拉幫結派、造謠挑撥、破壞會員團結、擾亂本會正常工作秩序;
5.虛報瞞報會員信息、資質材料、機構備案信息,騙取會員資格;
6.長期失聯、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拒不參加本會依法組織的必要活動;
7.違反選舉、表決、評優、任免紀律,搞拉票賄選、非組織活動;
8.其他違反本會章程和組織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武德與行業公德情形
1.違背“尊師重道、尚武崇德、謙和有禮”的武術核心準則,言行失德、品行惡劣;
2.辱罵、毆打、霸凌、排擠同行、學員、家長、同事或合作伙伴;
3.借習武、拜師、傳承、考級之名索要貴重財物、脅迫拜師、低俗交往;
4.弄虛作假、自我炒作、虛假夸大武術功效、誤導社會公眾;
5.貶低污蔑其他拳種、門派、教練、機構,制造門派對立、行業內耗;
6.賽事、交流活動中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惡意挑釁、擾亂現場秩序;
7.對學員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人格侮辱、性騷擾、性侵害;
8.其他嚴重違背武德師風、行業公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違反賽事、考級、執裁、培訓工作紀律情形
1.賽事、考級、考評、裁判工作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人情打分、弄虛作假;
2.偽造賽事成績、段位等級、證書資質、獲獎證明、培訓經歷;
3.違規收取賽事費、考級費、培訓費、打點費、好處費;
4.裁判員、教練員、工作人員消極怠工、擅離職守、偏袒包庇、濫用職權;
5.擅自更改賽事規則、考評標準、賽程安排、成績結果;
6.泄露賽事試題、考評內容、抽簽結果、評審信息等涉密內容;
7.違規使用本會賽事、考級、培訓品牌、標識、官方授權;
8.擠占、挪用、截留學員考級、參賽、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違反財務、收費、誠信經營情形
1.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惡意拖欠、拒不補繳;
2.單位會員、教練員違規亂收費、捆綁收費、強制消費、隱形收費和收費不提供服務;
3.虛報冒領、侵占、挪用、私分本會經費、捐贈款、賽事報名費、公益資金;
4.出具虛假發票、虛假收據、虛假財務憑證;
5.違規開展商業宣傳、有償招生、掛靠合作,損害本會公信力;
6.拖欠合作方款項、學員退費、員工報酬,引發投訴糾紛且拒不處理;
7.其他違反財務制度、誠信經營、退費承諾的行為。
第十三條 侵害他人權益與本會權益情形
1.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會員、學員、家長、工作人員及合作方;
2.泄露、傳播本會內部文件、會員隱私、學員信息、商業秘密;
3.盜用、冒用、仿冒本會名稱、LOGO、品牌、證書、授權文件;
4.發表不當言論、發布虛假信息,損害本會名譽與行業形象;
5.違規開展跨區域惡性招生、低價惡意競爭、虛假承諾包過、包拿證;
6.因管理失職、教學失范、安保缺位,造成學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7.拒不履行本會調處決定、整改要求,持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其他應予懲戒情形
1.被主流媒體曝光、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經查證屬實;
2.連續2年及以上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年度核驗、不配合管理;
3.單位會員停業倒閉、經營異常、違法被查,喪失會員主體資格;
4.違反本會其他管理制度、自律公約、專項規范、協議承諾;
5.其他應當給予懲戒的行為。
第四章 懲戒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 線索受理
1.違規線索來源:會員舉報、學員/家長投訴、社會監督、媒體曝光、日常檢查、審計監督、監事監督、主管部門轉辦等;
2.投訴舉報應提供:當事人信息、事實經過、證據材料(聊天記錄、合同、收費憑證、錄音錄像、證書文件、證人信息等);
3.秘書處設立專屬受理渠道,對實名舉報優先核查,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
第十六條 調查核實
1.秘書處收到線索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啟動調查;
2.成立調查組,成員不少于2人,必要時邀請監事、專項委員會參與;
3.調查采取談話問詢、資料調取、現場核實、第三方佐證、聽證質證等方式;
4.調查組應充分聽取被投訴人陳述、申辯,全面固定事實證據;
5.調查時限一般為15個工作日,復雜事項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初步處理意見
調查終結后,調查組形成《違規事實調查報告》,提出懲戒種類、期限、整改要求的初步意見,提交秘書處審核。
第十八條 集體決策
1.口頭警示、書面警告:由秘書處辦公會研究決定,報監事備案;
2.通報批評、暫停會員權利: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3.除名(取消會員資格):必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4.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
5.涉及調查人員、決策人員回避的,依法依規回避。
第十九條 文書送達
1.作出懲戒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正式文書,載明:違規事實、制度依據、懲戒內容、整改要求、權利救濟、申訴期限;
2.送達方式:當面簽收、郵寄、會員登記郵箱、官方短信、本會公告送達,均視為有效送達。
第二十條 整改與執行
1.當事人收到決定后,按要求限期整改、提交檢討、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2.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執行;
3.暫停權利、除名事項,由秘書處同步執行權限凍結、證書收繳、公告公示、名單更新。
第二十一條 期滿解除與恢復
1.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權利期滿,當事人可提交解除申請及整改證明;
2.秘書處核查合格后,按程序報批解除懲戒、恢復相關權利;
3.核查不合格的,延長懲戒期或升級處理。
第五章 申訴與復核
第二十二條 申訴權利
會員對懲戒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本會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申訴視為認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訴材料
申訴須提交:申訴書、身份證明、原懲戒決定書、新證據材料、相關說明。
第二十四條 復核程序
1.監事收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受理復核,另行組成復核組;
2.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懲戒決定執行;
3.復核堅持書面審查與必要調查相結合,可組織聽證質證;
4.復核結論: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5.復核結論為最終決定,當事人不得重復申訴。
第六章 懲戒結果運用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結果運用
1.懲戒記錄納入會員誠信檔案、年度考核、資質年審、評優任用依據;
2.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懲戒的,當年及次年不得評優、提拔、推薦、委派;
3.教練員、裁判員、考評員受懲戒的,同步記入執業誠信記錄,情節嚴重撤銷執業資質;
4.單位會員受懲戒的,限制合作、授權、承辦、評級資格;
5.被除名人員,全行業通報、永久禁入、不出具任何誠信證明。
第二十六條 檔案管理
1.懲戒全過程材料(線索、調查、表決、文書、送達、整改、申訴)統一歸檔,永久留存;
2.檔案由秘書處專人管理,嚴格保密,僅依規向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提供;
3.懲戒檔案不對外隨意公開,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關聯制度銜接
本標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規定、本會章程、《會員管理辦法》《賽事管理辦法》《教練員裁判員管理辦法》《武德師風自律公約》等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
本標準由安順市武術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監事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標準經安順市武術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圖文:陳發琳工作室 安順市武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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