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山東的王先生起訴某米SU7 Ultra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屬于消費欺詐,要求某米退還定金并做出三倍賠償,此案鬧得沸沸揚揚,最近終于由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某米一方存在“夸大宣傳”,但不構(gòu)成消費欺詐。
這個結(jié)果一出,令網(wǎng)友大跌眼鏡,因為按照這樣的判罰,詞典和語文教材怕是都需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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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詐?
欺詐是指一方故意欺騙,故意告知另一方虛假的情況,或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
既然法院已經(jīng)認定某米的行為屬于“夸大宣傳”,“夸大宣傳”顯然屬于“告知虛假”的情況,為何法院卻不認定某米存在欺詐行為?
其中的貓膩就在于“故意”二字,欺詐需要有“故意”的成分,如果不是故意,而是無心,那就能巧妙地規(guī)避欺詐的嫌疑。
歷城區(qū)法院的判決書上是這么寫的——“某米汽車公司作為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其前期使用的宣傳用語不嚴謹,存在夸大宣傳成分,有違誠信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XXX請求返還2萬元(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在這里,“不嚴謹”三個字,巧妙地把“夸大宣傳”美化成為一個因為不小心而造成的“失誤”,從而抹去了故意的成分,取而代之的是“無心”犯下的錯誤,即“我不是故意欺騙消費者,我只是不嚴謹,沒有對宣傳用語把好關(guān)”而已。
照這么說,菜市場缺斤少兩也不能算欺詐,是由于菜販子不嚴謹,沒能校準電子秤罷了。賣有毒食物也不算欺詐,是由于生產(chǎn)商不嚴謹,忘了把有害物質(zhì)寫在標簽上而已。金條內(nèi)部摻鐵也不算欺詐,是因為金店的宣傳用詞不嚴謹,把“金包鐵”誤寫成了“千足金”。坑害股民的“小作文”也不算欺詐,因為里面每個字都是無心寫下的。其他的,如“緬甸高薪職位”不能算欺詐,“99元游泰國”也不算欺詐,先抬高價格再降低價格的促銷活動也不算欺詐,這些無非都是不嚴謹罷了。
真要這樣,那法律本身是否嚴謹,恐怕也需要懷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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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歷城區(qū)法院的這次判決,因為法律的信用只能建立在一致性上。如果法律對行為的界定沒有一致性,存在可以人為模糊的地方,必然會給社會造成巨大的不公正——同樣性質(zhì)的行為,有時被認定為欺詐而遭受懲罰,有時被認定為不嚴謹而免于懲罰,那么公正便無從談起。
這種荒謬不僅是對法律公平性的巨大嘲諷,還會給那些鉆營取巧的腐敗分子提供尋租空間,從而給社會造成更大的破壞。
據(jù)這位起訴某米的王先生自己所說,當他聯(lián)系某米要求退訂這輛SU7 Ultra時,對方告知他“不支持,只能走法律途徑”,態(tài)度極其傲慢,仿佛早已篤定自家的法律團隊無敵,法院會做出有利于某米的判罰似的。
王先生還補充道,當時某米一方對他說,想要退定金也不是沒有辦法,讓王先生自己再去找一個SU7的買家,只要這個買家交款了,就把2萬元退給王先生。這種讓受害者再找一個受害者,才能把受害者的錢還給受害者的行為,難道沒有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嗎?究竟是誰給了他們這樣蠻橫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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