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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結算審核與司法鑒定,在目的、依據、程序、口徑上存在本質區別,二者結果出現較大差異屬于行業常見現象。差異根源主要集中在委托目的、證據規則、計價口徑、程序約束、責任邊界五大方面,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委托目的與立場不同(核心根源)
1. 結算審核:偏“行政/管理審核”
多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委托,側重合規性、經濟性、內控要求。
立場更偏向建設單位,常從嚴審核、核減為主,追求控制投資。
2. 工程造價鑒定:偏“司法裁判依據
由法院/仲裁委委托,立場中立第三方,只對證據和法律事實負責。
不偏向任何一方,不承擔“控成本”責任,只還原客觀應結算價款。
→ 立場差異直接導致審核尺度松緊不同,結果自然拉開差距。
二、證據采信規則完全不同
1. 結算審核:證據采信靈活、可協商
常以內部資料、流程審批、建設單位意見為主;
對簽證、變更、隱蔽工程可不予認可、協商打折、從嚴扣減。
2. 司法鑒定:嚴格遵循司法證據規則
只要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關聯,原則上必須采信;
不能因“建設單位不認可”“手續不全但實際發生”就隨意否定;
對施工事實、隱蔽工程、現場勘驗結果優先于內部審批文件。
→ 許多審核中被“砍掉”的費用,在鑒定中因證據有效被恢復,造成差異。
案例:某市政道路項目,施工中因地下管線遷移產生額外費用80萬元,施工單位提交了現場簽證(僅監理簽字,建設單位未簽字)及管線遷移照片、施工記錄。結算審核時,建設單位以“簽證無我方簽字”為由,全額核減該筆費用;司法鑒定階段,鑒定機構通過現場勘驗確認管線遷移事實真實發生,監理簽字可佐證施工合理性,且照片、施工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認定該80萬元應計入造價,導致審核與鑒定結果出現80萬元差異。
三、計價口徑與合同理解差異
1. 合同條款解釋尺度不同
審核:常按對建設單位有利解釋合同,模糊條款從嚴;
鑒定:按法律解釋規則(文義、體系、交易習慣、不利提供方原則),模糊條款往往有利于施工方。
2. 組價與取費標準差異
審核可能:
鑒定必須:
案例:某商業綜合體項目,合同約定“新增項目按定額組價,人工單價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但未明確調整幅度。結算審核時,建設單位按投標時的人工單價(80元/工日)計算新增項目,拒絕調整;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依據合同“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的約定,結合施工期當地人工信息價(120元/工日),調整人工單價,僅人工費用就增加60萬元;同時,審核時未計取的總包服務費30萬元,鑒定機構按定額標準全額計取,該兩項合計造成90萬元差異。
四、資料范圍與時間邊界差異
1. 資料完整性不同
結算審核:資料往往不完整,施工單位未充分舉證;
司法鑒定:法院組織雙方全面舉證、質證、補證,甚至現場勘驗、調取第三方資料。
2. 時間節點與范圍邊界
審核多截止至報送結算日;
鑒定可包含工期索賠、停窩工損失、材料價差調整、逾期付款利息等審核通常不納入的內容。
五、程序合法性與約束強度差異
1. 結算審核程序隨意性較強
無嚴格法定程序,可口頭溝通、內部討論、反復核減;
部分審核存在“先定核減率、再湊數字”現象。
2. 司法鑒定程序高度法定化
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需質證、勘驗、聽證、初稿征求意見;
鑒定意見需經得起庭審質證,不能主觀臆斷。
→ 程序越嚴格,越容易還原真實造價,與粗放式審核差異更大。
案例:某辦公樓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審核機構時,明確要求“核減率不低于15%”,審核機構為達到要求,未核對現場實際施工情況,擅自核減墻體工程量200㎡(對應造價50萬元)、扣減措施費30萬元,合計核減80萬元;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通過現場勘驗,確認墻體實際施工量與圖紙一致,且措施費符合合同約定,恢復了該80萬元費用,同時指出審核程序存在瑕疵,核減依據不足。
六、爭議事項處理方式差異
1. 結算審核:爭議項常直接剔除
有爭議→“暫不計算、后續協商”,直接從結算中扣除。
2. 司法鑒定:爭議項必須明確表態
對爭議項目單列、說明依據,能確定則確定,不能確定則列明兩種意見供法院裁判;
不會簡單“一刪了之”。
七、其他常見實操差異
材料價格取定:審核多用招標價、平均價;鑒定按施工期信息價/市場價。案例:某項目施工期間,鋼材價格大幅上漲,施工單位按施工期市場價(5800元/噸)報送結算,審核機構按招標時的鋼材價(4800元/噸)核減,單鋼材一項核減30萬元;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按施工期當地鋼材信息價(5700元/噸)核算,恢復大部分核減費用,造成27萬元差異。
變更簽證認定:審核重“簽字齊全”;鑒定重“實際施工+事實證據”。案例:某項目因現場地形變化,需增加土方開挖量,施工單位提交的簽證僅有施工、監理簽字,建設單位未簽字確認,審核機構不予認可,核減土方費用25萬元;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通過現場勘驗,確認實際開挖量與簽證一致,結合監理簽字及施工記錄,認定該簽證有效,恢復25萬元費用。
索賠與簽證:審核基本不計或少計;鑒定按合同與法律規則依法計取。
下浮率適用:審核常擴大下浮范圍;鑒定嚴格按合同約定范圍執行。案例:某項目合同約定“投標價下浮5%,僅適用于主體工程”,審核機構將下浮率擴大至所有分項工程(含新增附屬工程),核減費用40萬元;司法鑒定時,鑒定機構嚴格按合同約定,僅對主體工程下浮5%,附屬工程不適用下浮率,恢復40萬元核減費用。
總結:差異顯著的本質
結算審核是建設管理行為,追求控價與內部合規;工程造價鑒定是司法證據行為,追求中立與事實還原。二者目的不同、規則不同、尺度不同、責任不同,結果出現顯著差異并非異常,而是制度邏輯必然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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