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江蘇無錫 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了《無錫惠山區惠山新城一號地塊北側線路遷移工程“9·6”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
2025年9月6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無錫市惠山區惠山 新城一號地塊北側線路遷移工程施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管道井內作業時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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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經過
2025 年9月6日上午7時許,現場負責人張某與作業人員葛某文、歐某紅、葛某才四人抵達位于政和大道南側的線路遷移工 程施工現場。葛某文、歐某紅、葛某才三人先開始3號舊管道井 內的抽水作業,隨后開始整理支模作業用的模板。期間,季某某和項目現場監理人員繆某先后到達施工現場。
10 時35分許抽水作業暫停后,葛某文穿好雨褲沿竹梯下到 井底,約一至兩分鐘后,其發出呼救。在井口的葛某才以及附近的歐某紅、季某某聽到呼救后邊報警邊先后下井施救。聞聲趕來的張某、繆某等人找來繩子扔入井內,井下的季某某等人將葛某 才綁好,被拉出井外。后因井下人員體力不支,繼續施救失敗。 地面人員見此情況遂等待專業救援人員到場處置。
11 時06分,惠山區消防救援人員接110轉警到達現場,將3名被困人員先后救出,連同先前被救出的葛某才一起送往醫院救治。葛某才于當天下午出院,其余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執行有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有監護”要求,未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進入含有超標硫化氫氣體的管道井發生中毒后溺亡,現場人員盲目下井施救,吸入硫化氫中毒后溺亡,造成事故后果擴大。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事發管道井內氣體進行檢測的結果顯示:現場H2S氣體濃度在人工攪動水體后超過設備的最高限值100ppm。
司法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張某,事發管線遷移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繆某亮,借用他人資質承包管線遷移工程,未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管理工作,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崔某龍,益龍建筑公司總經理,違規出借本公司建筑施工資質及相關證照給個人承接建設工程,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繆某,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履行現場安全監理職責不力,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季某傳,事發工程項目施工隊負責人,安排未經法定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從事施工作業,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5人)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問題等線索及相關材料,已移交有關紀委監委機關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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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馬瑞
綜合 | 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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