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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經濟 民航局 低空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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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將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民用航空法》,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于2026年5月12日一次性發布了八部適航審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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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發布八部適航審定核心程序草案征求意見,在民航法規修訂歷史上并不多見,引發了行業極大的關注。
八部文件文件涵蓋了設計機構、生產機構、型號審定、補充型號審定、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放行證書、國籍登記等各個環節,實現了適航審定與監管鏈條的無縫覆蓋,這標志著中國適航審定法規體系正在根據新法進行一場深刻而全面的重塑。
適航審定是航空器安全準入的“閘門”,其程序直接關系到所有航空制造企業的產品研發和取證進程。尤其是本次修訂正式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含eVTOL) 全面納入傳統審定體系,為低空經濟新業態鋪平了制度道路。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公布,共16章262條,其核心修訂內容包括強化科技支撐、加強適航審定能力建設、增設“發展促進”專章以支持低空經濟發展、完善安全保障制度等。新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作出了專門規定,并要求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制度。
此次八部規范性文件的集中制修訂,正是為了確保新法的原則和要求能在具體操作層面得到落實,為行業提供清晰、可執行的規則。
此次征求意見的八部規范性文件草案具體如下:
1《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管程序》草案(新制定)
2《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修訂草案
3《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修訂草案
4《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5《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6《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7《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和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8《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管程序》為新制定文件,其余七部均為修訂,旨在整合、優化現有程序,并與新法要求保持一致。
現就以上規范性文件制修草案征求公眾意見,草案可從民航局網站下載,下載地址如下: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605/t20260512_230806.html
作為航空器取得“準生證”(型號合格證,TC)的關鍵程序,其修訂備受業界關注。
型號合格審定(Type Certification)
是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對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遙控臺(站),進行設計批準的過程(包括頒發型號合格證及對型號設計更改的批準)。
型號合格證(Type Certificate,簡稱 TC)
是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根據 CCAR-21 部頒發的、用以證明民用航空產品、遙控臺(站)符合相應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證件。型號合格證包括以下內容:型號設計、使用限制、數據單、有關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遙控臺(站)規定的其他條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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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的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用范圍重大擴展
明確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納入型號合格審定范圍,使其與有人駕駛航空器適用同一套審定程序框架,為無人機/ eVTOL的型號合格取證掃清了制度障礙。
審定邏輯轉向“風險適配”
引入了基于風險的審定方法。局方將根據設計的新穎程度、系統的復雜程度以及申請人的設計保證能力等因素,對符合性表明項目(CDI)進行風險分級(1-4類)。對于低風險項目,局方可能簡化審查;對高風險項目則集中資源重點審查。這有助于提高審定效率,特別是對于采用新技術的航空器。
強化“體系先行”,明確DOA前置要求
修訂草案刪除了原程序中關于設計保證系統(DAS)的審查內容,轉而明確型號合格審定與設計機構審定(DOA)的協作機制。更重要的是,草案為DOA設置了過渡期后(2027年7月1日后)的前置門檻,即申請型號合格證原則上需已持有或同時申請設計機構批準書,這標志著監管思路從“審產品”向“審體系+審產品”并重轉變,強調設計機構自身質量體系的重要性。
優化審定組織模式
用審定項目管理監督委員會取代了原有的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TCB),旨在優化項目管理,提高審定過程的協調與決策效率。
設立簡化程序,但區分適用對象
草案為輕小型航空器、限用類無人駕駛航空器等風險較低的產品設立了簡化審定程序(附錄H),允許使用簡化的符合性計劃表,并可能豁免局方審定飛行試驗。但需要明確,計劃載人或在融合空域運行的eVTOL等航空器,仍需走完整的審定流程。
加強證后管理
明確了持續適航文件(如適航限制項目、維修要求等)的審批要求,并設置了項目工程師(PE)和持續適航聯絡人等角色,強化了對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證后持續監督。
新增及修訂草案修訂說明如下:
1《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
目的
為了指導和規范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零部件、遙控臺(站)設計機構批準書的合格審定活動,制定本程序。
依據
本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適航管理條例》,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制定。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零部件及遙控臺(站)設計機構的設計機構批準書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的管理與監督。
2《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以下文件廢止:
(1) 《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AP-21-AA-2023-31R2);(2) 《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AA2023-32R1)。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零部件及遙控臺(站)生產機構批準書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生產機構批準書持有人的監督管理。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的生產批準和監督管理應參照本程序適用要求進行。
修訂說明
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頒布施行以及適航審定部門生產審定工作的深入推進,2023年12月6日發布的《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AP-21-AA-2023-31R2)和《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AA-2023-32R1)在適用范圍和管理要求等方面難以完全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修訂完善。為此,以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要求為宗旨,從適航審定部門對民用航空制造人開展生產批準和監督管理的實際需求出發,緊密結合國際適航管理理念的新發展、國內航空制造業的新特點,并充分吸收適航審定部門多年積累的實踐經驗,現將《輕小型航空器生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 AP-21-AA-2026-31R3- 3 -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整合納入《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并對后者進行系統性優化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將“生產許可證”更名為“生產機構批準書”;
(2) 擴大適用范圍,明確涵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遙控臺(站),并將原《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的適用對象一并納入;
(3) 將“權益轉讓協議書”更名為“設計生產協調協議”,細化設計機構與生產機構的責任劃分;
(4) 新增“生產放行人員”定義,明確其經授權后簽發“批準放行證書”的權限和職責;
(5) 新增“審定項目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完善審定項目管理機制;(6) 明確生產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2年,并建立到期延續機制,強化持續監督;(7) 新增原型機、試驗件以及設計更改批準前實施生產活動的相關要求;
(8) 細化不符合項分類,將系統性不符合項進一步細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并明確各類不符合項的整改時限;
(9) 新增首件檢驗及轉階段評審的審查準則,確保批生產前各項條件的充分驗證;
(10) 完善附錄和表格,新增附錄6“符合性檢查清單”,更新附錄7至附錄9、以及第8章的表格模板;
(11) 新增安全管理要素相關要求,增設安全經理崗位,補充安全管理要素審查準則;
(12) 對全文文字表述進行優化,并完善生產質量系統審查準則(QSAC)相關條款。
3《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監管程序》(AP-21-AA-2022-33)廢止。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尚未取得生產機構批準書而進行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零部件及遙控臺(站)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進行的生產除外。
修訂說明
本程序依據CCAR-21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規定對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要求進行相應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程序名稱更改為“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將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 AP-21-AA-2026-33R12程序中“生產許可證”統一改為“生產機構批準書”,將“型號合格證”統一改為“設計批準”。
(2)修訂1.5條“適用范圍”內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程序對“零部件及遙控臺(站)”的適用性。
(3)修訂3.1條“概述”相應內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資格相關要求內容,修訂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計劃安排相關要求。
(4)將3.3條“局方開展生產檢驗系統評審”修改為“生產檢驗系統評審”,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完善生產檢驗系統所需程序的要求,并刪除“供應商控制程序”相關要求。
(5)將 3.4 條“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計劃安排簽署”修改為“簽署計劃安排”,按照 CCAR-21 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開展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應符合的要求。
(6)將 3.5 條“評審組的工作要求”更改為“局方的監督檢查要求”,并將內容與原“6.不符合 CCAR-21-R4 第五章相關規定的處理”進行合并。
(7) 將4條“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的試驗”更改為“民用航空產品的試驗”。
(8)增加“5.制造符合性聲明提交”,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符合性聲明內容及提交要求。
(9)將“5.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制造人的責任”更改為“6.制造人的責任”,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修訂制造人責任相應內容。
(10)將 7 條“六個月期限的延長”更改為“生產期限的延長”,按照 CCAR-21 第五章要求,完善生產期限延長的相關要求。
4《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說明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以下文件廢止:
(1) 《型號合格審定程序》(AP-21-AA-2023-11R1); (2)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
適用性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遙控臺(站)型號合格證及其更改的申請、受理、審查、頒證和管理。其中,輕型運動類航空器、滑翔機、動力滑翔機和氣球等輕小型航空器,以及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用于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遙控臺(站)的型號合格審定程序,可按附錄H 進行簡化。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進行,主要修訂內容包含:適用范圍增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的型號合格審定;刪除原程序中關于設計保證系統的審查內容,明確型號合格審定與設計機構審定的協作機制;調整型號合格審定組織模式,新增審定項目管理監督委員會取代原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調整審查組的設置和職責界定,充分考慮設計機構批準和生產機構批準持有人的權利;明確了修理設計的審批程序。
5《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AP-21-AA-2020-12)廢止。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CTSOA的申請、受理、審查、頒證及證后管理。
修訂說明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修訂和施行,2020年7月16日生效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AP-21-AA2020-12)亟待修改,以及時落實新法相關要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 對“技術標準規定(CTSO)”的定義進行了補充說明,明確其包括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中所用的特定零部件。
(2) 將“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的定義從“局方頒發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設計和生產批準書”修改為“局方頒發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項目)的設計批準”,使其證書性質從“設計和生產的雙重批準”變為“設計批準”;并相應調整了本程序的審定流程、相關要求,同時設置了與生產相關程序的接口。
(3) 更改了申請書(附件4),并編制了必要的填寫說明。
(4) 優化了程序第3.1.1節(申請)和第3.2節(受理),體現更明確的呼應和對應關系。(5) 給出了更適用于CTSOA的審定計劃示例(本程序附件3)。
(6) 新增一項申請人文件要求:設計與性能聲明(DDP),并在程序附件5中給出了示例。
(7) 不再強制要求“設計大改及小改的管理程序”和“使用困難報告程序”——前者為《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中對設計機構批準書(DOA)的要求,而取得DOA是獲得CTSOA的前提之一;后者是CTSOA持有人必須承擔的責任(CCAR-21-R5第21.5條款),局方將對此進行事后監管。
(8) 優化了偏離審查流程(第3.3.4.4節),根據性質將偏離的審批流程明確分為“審查組直接批準”和“上報民航局批準”兩類,并設計了兩個新的表格:《CTSO偏離申請書》(申請人,本程序附件7)和《CTSO偏離評估與批準表》(審查組及/或民航局,本程序附件8),使流程更標準化;此外,根據審查實踐,適當擴大了可由審查組直接批準的偏離范圍。
(9) 刪除了“零部件制造符合性聲明”及相關要求,改為引用制造符合性聲明(表-21-106)。
(10) 重新設計了CTSOA的證書模板(本程序附件6)、不再設置項目單。證書不設統一的有效期、可以轉讓。
(11) 細化了CTSOA持證人的責任(第3.5節),調整了標識要求(第3.5.4節)。(12) 更改了證后設計小改的管理要求(第3.6.5節),規定CTSOA持有人可在其DOA授權范圍內自行批準已明確列入DDP的證后設計小改。
(13) 更改了“符合性聲明”(原AAC-100)。
(14) 針對本程序生效之前已經取得CTSOA,或已提交申請并獲受理的項目制定了過渡政策(第5章)。
6《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民用航空產品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AP-21-AA-2023-14R2)廢止。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及證后管理。(1) 除本條第(2)款外,對民用航空產品或遙控臺(站)進行大改且未達到《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要求申請新型號合格證的,應申請補充型號合格證;進行小改的,應申請改裝設計批準書。對民用航空產品或遙控臺(站)開展的修理設計應按其對結構強度、性能、發動機、飛行特性等適航性或環境特性的影響程度,視作大改或小改,并申請相應的批準。(2)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程序: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按《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申請證后設計更改和修理設計批準的;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在其權限范圍內對設計更改和修理設計進行批準的;按照雙邊適航協議,對外國主審當局所批準的設計更改或修理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 AP-21-AA-2026-14R3設計進行認可或接受的。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了本程序上一版本及《民航局適航司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適發〔2018〕2號)和《民航局適航司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實施細則》(民航適發〔2018〕7 號)中的通航小改備案政策,相關設計小改可由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在權限范圍內批準;適用范圍新增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明確了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在權限范圍內開展的設計更改和相應的修理設計不適用本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基于風險的審查原則;規定局方在頒發補充型號合格證之前,應確認申請人已獲得相應的設計機構批準書;新增審定項目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審定項目管理機制;刪除了一次性生產的有關內容。
7《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和管理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 <批準放行證書 航批準標簽> 的簽發與管理程序》(AP-21-AA-2022-52)廢止。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遙控臺(站)及零部件所對應的《批準放行證書》(AAC-038 表格,表格樣式見本程序附件1)在證明制造符合性或證明適航性時的簽發和管理。當 AAC-038 表格用作維修放行以證明適航性時,其簽發和管理要求按民航局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修訂說明
根據2025年12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原“適航批準標簽”(AAC-038 表)不再作為行政許可,而是生產機構簽發的合格證明。為此,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和實踐經驗,對《 <批準放行證書 航批準標簽> 的簽發與管理程序》(AP-21-AA-2022-52)進行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
(1) 將文件名稱更改為《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與管理程序》。
(2) 明確 AAC-038 表格可由局方、局方授權人員(委任代表)或生產批準持有人的生產放行人員根據不同用途簽發,其中證明適航性的由生產批準持有人的生產放行人員簽發。
(3) 明確 AAC-038 表格適用于發動機、螺旋槳、遙控臺(站)及零部件,并區分證明“制造符合性”與“適航性”兩種用途。
(4) 完善了表格填寫規范和要求,如第 12 欄“備注”的填寫要求、附件清單的編制和簽署要求等。
8《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以下文件廢止:
(1)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序》(AP-45-AA-2023-01R5);
(2)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AP-45-AA2017-03);
(3)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序》(AP-45-AA2023-04)。
適用范圍
1.4.1 本程序適用于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臨時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的補發或更換、未登記函件的辦理,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
1.4.2 國籍登記適用范圍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AP-45-AA-2026-01R6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下列民用航空器可以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a)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用航空器;(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c)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準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自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定且該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但是必須先注銷該民用航空器原國籍登記。(2) 第 1.4.2 節第(1)項所述民用航空器,若擬申請適航證書,應當進行國籍登記;無需申請適航證書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若涉及境外飛行的,應當進行國籍登記。(3) 第 1.4.2 節第(1)項所述民用航空器,若是民用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進行國籍登記,但沒有任務載荷、或氣象部門升放的僅用于氣象目的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除外。
1.4.3 實名登記適用范圍
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進行實名登記。僅在室內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不進行實名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所述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的實名登記管理要求另行規定。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 AP-45-AA-2026-01R6
1.5 一般規定
1.5.1 民用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的國籍標志為羅馬體大寫字母B。該國籍標志選自于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無線電呼叫信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已通知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2) 除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外的民用航空器的登記標志由 4位阿拉伯數字、羅馬體大寫字母(不含字母 B、字母 I 和字母 O)或二者的組合組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標志為其實名登記號,由 8 位阿拉伯數字、羅馬體大寫字母(不含字母 B、字母 I 和字母O)或者二者的組合組成。該組合不得與以下標志產生混淆:(a) Q 簡語電碼中所用的以 Q 字為首的三字組合;(b) 遇險求救信號 SOS,或 XXX、PAN 或 TTT 等其他緊急信號。(3) 國籍標志位于登記標志之前,用一短橫線相連接。
1.5.2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標志包括實名登記標志字母“UAS”和第 1.5.1 節所述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
來源:民航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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