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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律師李營營分享:秘點未公開不能將商業價值作為損失
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害單位的損失金額直接決定著被告人的量刑,而金額的認定往往成為控辯雙方最激烈的爭點。今天,我結合一起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參考案例,為大家深度解析一條極為關鍵卻容易被忽視的損失認定規則:當涉案技術秘密的“秘點”并未公開,商業秘密仍然處于非公知狀態時,不能以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商業價值或許可使用費來認定權利人的損失。
案件回溯:涉案金額從2600余萬驟降至300余萬
本案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大學畢業后即進入某高科技膜材料公司,分別擔任銷售經理、工藝工程師和電氣工程師,深度掌握公司大量經營信息與技術秘密。2011年前后,三人共謀成立公司,生產銷售與被害單位完全相同的反滲透膜產品,并在生產經營中使用了此前私自拷貝、私自留存的客戶名單、配方、工藝參數及核心設備圖紙等商業秘密。
案發后,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以該項專有技術從2006年至2011年累計發生的研發成本2614.25萬元為基礎,認定該項技術許可使用費損失不低于2614.25萬元,檢察機關據此以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涉案金額達2877.08萬元提起公訴。按照當時刑法規定,這意味著三名被告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僅認定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為375.468萬元,對研發成本鑒定報告不予采信。涉案金額的大幅縮減,使得最終量刑發生重大變化。
核心規則:商業價值認定損失,以喪失秘密性為前提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就在于:在商業秘密并未被公眾所知悉、權利人并未實際喪失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能否以研發成本或許可使用費作為損失認定依據?
法院生效裁判給出了明確否定答案。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僅是自行使用該商業秘密,案發后已不再繼續使用,且沒有證據證明該技術信息已經喪失秘密性,商業秘密仍然為被害單位所有。因此,研發成本不宜計入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研發成本為基礎的許可使用費損失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這一裁判邏輯精準契合了司法解釋的內在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規定,以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如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等)作為認定損失依據,只適用于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情形。該規則背后的原理非常清晰:
第一,權利并未喪失。在“僅非法使用而未公開”的情形下,商業秘密依然處于非公知狀態,權利人仍然持有并控制該商業秘密,其市場競爭優勢并未因侵權行為而徹底消滅,不能以喪失全部研發投入來計算損失。
第二,財產屬性特殊。商業秘密的本質是信息,并不因他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權利人完全喪失所有權,權利人并未發生權屬上的根本變化。
第三,使用狀態不同。侵權人案發后停止使用,與真正意義上的技術許可使用存在本質區別,不能將“許可使用費”強加于這種已停止的自我使用行為之上。
正確路徑:侵權產品銷量乘以權利人合理利潤
既然研發成本和商業價值不能適用,那損失如何計算?本案給出了精確示范。法院認為,侵犯商業秘密最直接的損失,是產品市場份額的削減,而市場份額削減必然導致利潤減少。本案被告人已利用商業秘密生產并銷售了17余萬支反滲透膜產品,故應以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在正常銷售價格下的單支利潤來計算損失。
具體到本案,法院采信了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權利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至3月各型號反滲透膜單支銷售毛利的鑒定結論,計算得出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為375.468萬元。這一方法精準聚焦于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銷量利潤流失,避免了將未喪失的資產價值重復評價。
辯護啟示:從侵權行為方式出發精準質證
作為專注于商業秘密法律服務的律師,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重點關注以下辯護路徑:
第一步,精準鎖定侵權行為方式。是單純的非法獲取、非法披露,還是非法使用?涉案秘密是否已為公眾所知悉?這直接決定所適用的損失計算規則。
第二步,嚴格審查損失鑒定依據。若涉案秘密并未公開,而鑒定報告仍以研發成本、商業價值、虛擬許可使用費作為結論,則應當明確主張該鑒定方法與侵權行為不匹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步,提出合理損失計算方案。引導司法人員按司法解釋規定的對應計算方式(如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合理利潤)核定損失,并可充分關注權利人利潤率是否包含非涉案技術貢獻,以爭取更低的合理數額。
本案的轉折,正是源于辯護方對損失鑒定底層邏輯的精準突破。如果沒有抓住“秘點未公開”這一核心事實,三名被告人將面臨根本不同量級的刑罰。
這起入庫案例再次警示:在商業秘密刑事追訴中,損失金額絕不可根據研發投入“一刀切”。只要秘密尚未公開,商業價值就只是紙上價值,不能等同于實際損失。精細化辯護,從準確識別秘點狀態、準確適用損失計算規則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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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xx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某技術秘密糾紛案件入選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產庭裁判要旨摘要。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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