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祝某于2025年1月協議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可是, 不久前的一天,李女士從前夫朋友那里得知,祝某曾經用他們的共同財產以他個人名義在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入股, 而離婚時前夫隱瞞了這一情況。請問: 李女士現在能否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筆出資? 如果她有權要求分割該出資的話,具體該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 、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 在他們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祝某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入股,離婚時卻隱瞞了這部分共同財產。李女士現在發現這一情形, 可以向祝某提出分割該資產的要求,并有權要求多分。 如果祝某拒絕, 她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不過,李女士應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即你應當在你自知道有該筆財產之日起3年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3年才起訴,法院就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至于這筆出資額究竟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 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因此,李女士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 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