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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昨天,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場極其特殊的刑事案件。
說它特殊并非因為案件本身,而是整個案件的庭審過程實在匪夷所思。
說實話,我從未遇見過如此混亂不堪的庭審現場。
先簡單介紹一些基本案情:
曹妃甸區檢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黃立新、王建強、王躍強以房屋抵押借款為誘餌,實際以“行規”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單方制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只有賣方,無買方,約定房價低于市場價,并約定30%至100%的違約金),其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通過收取“砍頭息”“家訪費”“合同費”等多種費用,制造資金轉賬流水以虛增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法按時支付高額利息時,通過制造虛假給付痕跡、認定被害人違約等多種方式設置“套路”壘高借款金額,后通過言語恐嚇、騷擾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手段軟硬兼施索取需要債務。
上述人員多次實施“套路貸”詐騙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共計詐騙9起,詐騙既遂金額175萬、未遂數額105萬;建議判處黃立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零五千元;建議判處王建強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建議判處王躍強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辯方認為
黃立新、王建強、王躍強3人只是作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李景春之間的資金中介,在借貸雙方自愿且充分告知借款人借貸條件及各項費用收取適用條件的基礎上撮合雙方達成民間借貸關系,并從中收取相應的中介費用。
在活動開展過程中,李景春負責提供出借資金、黃立新利用其房產經紀公司平臺提供房屋買賣格式合同(因借款人抵押房屋上均有銀行抵押貸款、抵押房屋未辦理房本、房管局限制個人對個人設立房屋抵押權等原因,導致李景春無法要求借款人通過房管局公示登記方式設立房屋抵押權,于是為保證自身本息安全,李景春便要求借款人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保留借款人原始購房合同防止借款人私自出賣抵押房屋的方式讓借款人以房屋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王建強、王躍強等人則承擔貸款中介和擔保人的角色。
其中李景春賺取5-6分月息和違約金,王建強、王躍強等人賺取1分利息和500元或是1000元的服務費、家訪費,而黃立新賺取的則是1000至2000元一份的合同費用。
昨天的庭審在曹妃甸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開庭,于上午9點開始,至晚間7點結束,總時長約10個小時。
庭審的沖突發生于下午庭審環節。
其客觀因素源于被告方辯護人的詢問發言被法官多次打斷,當庭審進行至法庭質證階段時,被告人及辯護人要求檢方當庭出示相關書面證據,被法官拒絕后,沖突瞬間爆發。
辯護人當庭對檢方不予出示書面證據的行為表達了強烈抗議。
有兩名被告情緒則更為激動,他們大聲控訴,“為什么不給我看證據?”
旁聽席的家屬則幾乎全部站起來要求檢方當庭出示書面證據。
法官曾試圖控制場面,并對此進行解釋,但都被情緒激動的家屬和被告人的控訴打斷。
當法官再一次詢問現場人員,你們到底還聽不聽(指檢方宣讀證據)?被拒絕后,法官對檢方稱,你們繼續念吧。
于是,庭審現場出現了極其罕見又滑稽的一幕。
檢察官默默的讀著證據,被告人大聲控訴要求看證據,旁聽席的家屬幾乎是聲嘶力竭的對法官和檢察官表達著不滿。
幾方人員各說各話,各種聲音混在在一起,庭審現場的混亂程度一度無法控制。
其中一名年齡較大的男性家屬因身體原因氣暈在庭審現場,這一突發情況更導致家屬的情緒憤怒到了極點。
最終,兩位律師當庭要求被告解除委托關系,庭審被迫終止。
實在太不體面了。
整個過程中,我認為法官的控場做得確實有太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如,檢方在宣讀證據時,并未按照證據目錄順序,辯方提出請檢方講明次證據所在頁碼(五六十本案卷),被拒。
比如,相關書面證據,被告人要求當庭出示(他自始至終沒有看過),也被拒,即使是指定管轄通知書,逮捕通知書這種都拒絕當庭出示。
比如,在詢問環節,因為律師提出一事一問,一證一質,被拒絕,法官要求全部9起案件一起詢問,導致庭審中,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詢問多次出現法官認為的同一問題而被多次打斷。
比如,因為兩名被告人對檢方宣讀的證據提出異議,被告人的陳述與檢方指控的事實出入很大。檢方在庭審中分別對兩名被告進行了“普法”,抱歉我只能這樣溫和的表達,畢竟檢察官所表達的意思足可以認為他們試圖當庭說服被告放棄爭辯。
比如,質證階段,律師發言時因為對證據內容進行了表述,被法官打斷,理由是不能講證據的實質內容。
但是,這里我必須對庭上的多名法警表示“敬意”。
在法官的要求下,他們只給兩名情緒激動的被告人上了器械(當時的情況,如果不采取措施,我感覺檢察官可能要挨揍,哈哈)。
除此之外,法警從始至終都非常克制,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有一些法警還對旁聽的家屬進行了勸慰。
其實,看過這個案子的相關資料后,我并不認為這是一件非常疑難復雜的案件,之所以當地認為案情重大,是因為有高級別領導的督辦;之所以復雜,也是因為這起案件不僅涉及人員多(其實不止3名被告和9起案件,但只有這些被起訴),還摻雜了各種人為因素在內。
其一,這起案件本身時間久遠,整個訴案發生于2018年中至2019年初,其后經歷過多起民事訴訟(即被告人為追債進行的),除調解結案的都贏了官司。他們也曾經被灤南縣公安以同樣的案由進行過刑事立案調查(為什么立案其實也有故事,另行表述,哈哈),最終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介入,以無犯罪事實結案。此番二次偵查、起訴源于部分債務人不斷的上訪、告狀,最終案件異地重啟。
其二、根據辯護人和家屬透露,實際上,在本案中,作為最大的資金出資方的李景春才是這場借貸關系中最大的利益受益方與風險承擔者。所有相關證據也能夠證實,將這些借款人支付的全部利息、中介費、違約金等費用抵扣借款本金后,至今仍有大量借款人依然欠付李景春巨額借款本金。有意思的是,整個過程中,最大受益方李景春全身而退,不肯履約還本付息的借款人沒事,反而是幾個收取中介費的貸款中介成了階下囚。
其三、本次開庭前,控方采取了證據突襲的方式打了辯方一個措手不及。即,在開庭當天,公訴方才將一份非常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提交,而正是這一份關鍵證據,法官拒絕了辯護人和被告人當庭出示的要求。
講一個本案中一個有意思的細節,因為整個借貸過程中,有部分案件是需要中介人員進行擔保的,即,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人員需要自己先行墊付,本案中王建強的一筆業務還出現了巨虧的情況。
書面證據不當庭出示,律師質證不能講實質證據內容……唐山曹妃甸法院在一片罵聲中結束了一場混亂的庭審。
至今,我都認為,這是本可避免的一場庭審沖突。
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這個基本常識在現實中總會被以不同形式打破,一份新的證據出現在庭審現場,被告方和辯護人要求當庭出示查看,這個要求過分嗎?
在此之前,據被告人家屬和代理律師透露,他們在長達一年時間內被拒絕拷貝在案電子數據;拒絕讓被告人母親擔任辯護人,拒絕被告人母親閱卷、會見和出席庭前會議;被告人和辯護人開庭3個月前提交的排除非法證據、調取錄音錄像、偵查人員出庭、被害人出庭、證人出庭、向新的證人調查取證、調取公訴機關未提供但能夠切實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新證據等100多項申請均被拒絕。
就在今天下午,我獲悉了本案一個新的進展,今天上午的庭審照常開庭了,法官詢問了黃立新、王建強(兩人于昨晚當庭解除律師委托)是否另行委托辯護人后便讓他們回了看守所,然后對本案第三名被告王躍強(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律師也未在昨日庭審中做任何辯解)進行了單獨審理。
讓我們看看這個案子會如何發展下去吧,我有點擔心,如果黃立新、王建強兩個被告不顧一切的把一些不能放到臺面上講的事全部講出來,那就可能真的騎虎難下了。
突然發現,庭審也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的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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