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箱“飛天茅臺”,41箱是假的——這不是什么刑偵劇的橋段,而是一起真實的假冒注冊商標案。
近日,河北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審判決書,將這起“真假摻賣”的售假案件推上了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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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男子龔某從茅臺鎮小作坊購進散酒,找人灌裝、封瓶、裝盒,制作假冒飛天茅臺41箱,又從正規渠道購買9箱真茅臺酒“打掩護”,分三次發貨給邢臺某公司。82%的假貨率,30萬元的銷售金額,最終換來的是一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和六萬元罰金。
這條造假鏈條并非臨時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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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披露,2023年9月,中間人李某聯系龔某,咨詢能否找到“品質好一點的假飛天茅臺酒”。龔某報價——每瓶1000元,每箱6000元。兩個月后,訂單落地:50箱,總價30萬元。
接到訂單后,龔某開始了他的“分段式造假”:先從茅臺鎮小作坊購進散酒,再找專門灌裝的人進行假冒茅臺酒的灌裝、封瓶、裝盒。為了降低被識破的風險,他還特地摻入9箱真茅臺酒混淆視聽。這批真假混裝的“茅臺”,分三次發貨至邢臺某公司,實際到賬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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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審訊時龔某承認,這些假茅臺從外觀到口感都經過精心偽裝,“普通消費者很難分辨”。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被扣押的41箱茅臺酒均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龔某的“案底”,讓這起案件的性質更加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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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龔某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22年6月25日剛剛刑滿釋放。此后不到一年半,他又重操舊業、卷土重來。根據《刑法》規定,在前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院最終認定:龔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金額人民幣30萬元,數額較大。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但考慮到其累犯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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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龔某辯護人提出“購買真茅臺酒的花費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的意見,法院采納了購買真酒的部分,但明確指出:假冒注冊商標的花費不應作為成本扣除,“造假不能‘白嫖’違法所得的計算”。
事件曝光后,迅速登上熱搜。評論區幾乎一邊倒地質疑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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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了25萬的假酒,就罰6萬?造假成本才多少?這跟罰酒三杯有什么區別?”有網友算了一筆賬——假茅臺每瓶1000元的售價,比真茅臺市場價(約3000元)便宜一半以上,對買家而言本身就是“低價陷阱”。而對龔某而言,扣除9箱真酒的成本后,凈賺恐怕不止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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