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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
第一時間報警、救助傷員
是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有的人自作聰明逃逸和換裝
殊不知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來看福建莆田的這起案例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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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莆田市荔城區。夜間22時許,陳某醉酒后駕駛小車行至某村路段時,追尾前方林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林某摔倒后雙腳被陳某車輛碾壓。可陳某卻無視林某傷勢安危,既未停車施救,也未報警處置,反而趁夜色加速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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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后,交警迅速響應,于22:20分在陳某住所將其抓獲,此時距案發剛好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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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時,為了逃避偵查的陳某已經換了衣服:案發時身穿藍色球衣的他,換上了紅色背心、白色球褲,還謊稱車輛借給了朋友駕駛,自己對事故全然不知。民警找出陳某肇事時所穿的藍色球衣,當場拆穿其謊言。陳某最終如實供述了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的全部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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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血檢,陳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4.8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陳某已被依法刑事立案偵查。
法律鏈接
01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02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03
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警提示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發生交通事故
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報警
主動承擔責任
逃逸只會“罪加一等”
付出更大代價!
來源 | 福建交警
投稿郵箱:gabj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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