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中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經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次全體會議于2017年12月16日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貫徹著重調解,化解矛盾,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最大限度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減少案件發改率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實踐,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車輛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二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所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可比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章 當事人范圍
第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包括以下主體: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財產損失的財產所有權人或遭受財產損失的實際承受人。
(三)已依法承擔賠償、墊付責任,又向其他相關責任人追償的人。如車輛所有權人、保險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等。
第四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包括以下主體:
(一)肇事車輛的駕駛人。
(二)機動車所有人、保管人、實際支配人等對機動車的運行有相應的支配和管理權限的主體。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之后,其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人。
(五)投保商業險的保險人。
(六)與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機動車輛保險的投保人。依法應當墊付相關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 原告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同時將保險人作為被告或第三人起訴的,可以按起訴狀列明確定保險人的地位。
第六條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成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受害人欠付醫療款項的,醫院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章 起訴和受理
第八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受理。
第九條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或相關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應當受理;其他未起訴的受害人及其相關賠償權利人在案件開庭前另行起訴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合并審理。
第十條 共同侵權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以身份明確的部分共同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存在多個身份明確的賠償義務人時,賠償權利人僅起訴部分賠償義務人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案件為必要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免除一個或數個被告的賠償責任的,如該責任免除影響到其他被告的賠償數額,則其他被告在賠償權利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二)案件為普通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可以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為被告。
第十二條 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的情形下,賠償權利人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XX車駕駛人”、“無名氏”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中,父母代理未出生的胎兒主張賠償請求權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之后,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引發交通事故,造成勞動者工傷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先對當事人有權申請工傷認定進行釋明,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應當受理。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競合的情形下,應抵扣醫療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和喪葬費,除此之外,傷殘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無需扣除差額。
受害人通過社保賠付了醫藥費的,應予扣除。
第四章 案件審理
第一節 事故責任認定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責任認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書面向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上級部門征求意見,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的函件之日起15天內未作出書面回復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得改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
第二節 第三者的認定
第十七條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機動車本車人員。
車上人員被拋出車外傷亡的,不認定為第三者。
車上人員已經離開車體被本車所傷害的,應認定為第三者。
第三節 交強險的賠付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交強險的賠付做了詳細的規定,應當予以嚴格適用。
第十九條 交強險應當賠償受害人的間接損失。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請求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該部分費用已經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無牌無證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承擔交強險保險限額賠付責任的,予以支持。
第四節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嚴格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
(一)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免責條款提供給投保人,保險人據此主張其已盡到提示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四)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五)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關于免賠率條款。投保人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的,保險人再以保險條款中有免賠的約定予以抗辯的,不予采納;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的,對免賠條款應予采納,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率計算方式計算(例如: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為扣除交強險外的賠償余額×(1-20%)為保險人的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保險人以免責條款為由不予賠償間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審查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第二十五條 賠償義務人在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之中確實已經向賠償權利人賠償的款項,無論賠償義務人是否在本案訴訟之中提起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抵扣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的,均應當予以支持。
賠償義務人賠償的款項多出其承擔部分,賠償權利人應予以退回;賠償權利人訴請包含了賠償義務人墊付的費用的,應當予以扣減,沒有包含該費用的,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扣減,但均不得判令保險人返還給義務人或者判令保險人全額支付給賠償權利人再由其退還給賠償義務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不視為無證駕駛,保險人僅在盡到提示義務前提下請求適用商業險相關免責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按照交強險要承擔的賠償份額在總賠償額中的比例負擔訴訟費。
第五章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第一節 賠償項目
第二十八條 受害人未因傷致殘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特殊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十九條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除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第三十條 受害人死亡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親屬原則上不應超過7人。受害人搶救無效死亡的,除賠償上述款項外,還應當賠償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第二節 賠償項目具體計算標準
第三十一條 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受害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者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該證明或鑒定結論中一般應當列明后續治療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診療目的、時間和費用等。醫療證明與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修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對非醫保用藥費用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說明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實受害人支出的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不予承擔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無傷殘的,誤工時間計至治療終結日。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應當在治療終結日起三個月內評殘,誤工時間可計至定殘日前一天。超出前述時間遲延評殘且無正當理由的,對超出的誤工時間不予支持。
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評殘,侵權人及保險人無異議的,可以采信該評殘意見,誤工時間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評殘,侵權人及保險人有異議的,不予采信該評殘意見。若重新評殘的定殘日在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個月內的,誤工時間計至定殘日前一天,重新評殘的定殘日在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個月后的,誤工時間以治療終結日后延三個月為限。
治療終結日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屆滿之日。受害人有內固定物且影響關節活動度的,為拆除內固定物之日;受害人的內固定物不影響關節活動度,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屆滿日為治療終結日。
受害人主張誤工費僅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或工資表,無發放工資的銀行記錄、個人銀行儲蓄記錄或其他證據輔助證明的,一般應參照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
受害人無法證明其所從事行業及收入的,按廣東省私營單位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
第三十三條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出院后的護理費。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縣(區)一級護理報酬的100%、80%、50%標準。完全護理依賴計算五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計算10年,超過上述期限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后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護理等級的確定。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受害人應先鑒定護理傷殘等級,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鑒定護理依賴程度。
(住院護理暫定150元/天,出院后護理按120元/天×護理依賴系數)
第三十四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受害人死亡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算;受害人傷殘的,從定殘之日起算。
被撫養人為胎兒或者未成年人的,撫養期限至18周歲。
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推定無生活來源,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額。上述年賠償總額不考慮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五條 殘疾、死亡賠償金。農村戶籍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一)滿一年的居住證或暫住證;
(二)經營者為受害人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三)取得的城鎮房屋權屬證明;
(四)備案的勞動合同;
(五)社保證明;
(六)連續6個月以上的銀行工資流水;
(七)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農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證明。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一)兩張以上時間相繼且其中一張尚且在有效期內身份證件;
(二)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證明材料的或者繳交水電費憑證的;
(四)受害人為產權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五)用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居住在城鎮,且有勞動合同等印證的。
(六)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要收入來源為城鎮:
(一)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城鎮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在城鎮取得孳息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時間內較有規律地為數額穩定的儲蓄存入交易的記錄或者消費支出記錄;
(五)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在主要收入來源為城鎮的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時,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請求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的,可予以支持:
(一)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
(二) 隨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一方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
(三)隨子女生活的老人,其子女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
(四)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雖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承包土地全部已被有關部門實際征收的
(五)受害人在農村地區設立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工作及住宿的。
第三十六條 住宿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廣東省XX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為準。
第三十七條 營養費。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相關意見,賠償權利人主張營養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受害人未構成殘疾的,營養費20元/天,最高不超過500元。構成殘疾的,十級傷殘500元,以此級遞增,一級傷殘5000元。
第三十八條 交通費以實際發生為準,也可以酌情合理確定。
第三十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額應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傷亡、致殘情況及侵權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原則上為8至10萬元,10級傷殘的為一萬元,以此逐級遞增一萬元,1級傷殘的為10萬元。受害人多處傷殘的,可在最高等級傷殘的賠償標準上略有浮動,沒有傷殘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考慮受害人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并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
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仍應支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造成懷孕婦女受傷流產的,胎兒不列入損害賠償范圍,但應當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四十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價格、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及相關衍生的費用;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即受害人傷情有異于常人,普通器具達不到安全性或者穩定性的要求,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及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為準。
第四十一條 賠償年度標準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賠償標準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應解釋為開庭辯論終結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最新年度標準。
發回重審的一審案件,仍應適用第一次開庭辯論終結時的年度標準。
第四十二條 傷殘等級問題。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傷殘等級應該適用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標準確定傷殘等級,不能適用工傷傷殘等級的標準確定傷殘等級。
鑒定的合理時間參照誤工費條款的規定。
受害人需行拆除內固定物手術的,應在治療后三個月內申請鑒定。受害人的內固定物影響關節活動度,未予拆除直接進行鑒定的,不予采信鑒定意見,保險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無異議的除外。因重新鑒定拖延時間較長的,可以告知另案起訴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確定。如,受害人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二個九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則其中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0.0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數0 .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數0.1的十分之一),總的傷殘賠償指數為0.35(0.3+0.02×2+0.01)。
第四十三條 鑒定機構作出的護理期、誤工期、營養期鑒定結論與醫囑不一致的,一般不予采信;若受害人明顯掛床的,可予以參考。
第六章 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事故當事人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了賠償調解協議,并已經實際履行,但受害人反悔并提出超過調解協議賠償額的訴請,人民法院應釋明指導當事人同時提出撤銷調解協議的請求,并與其他請求并案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撤銷調解協議的,應扣減調解時支付的賠償額。當事人拒不提出撤銷調解協議請求的,人民法院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第四十五條 受損車輛的定損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勘察現場,保險人應在合理期間內提供車輛本身的修復方案。保險人未在合理期間內提供修復方案,車主自行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定損且車輛已經修復的,對車主的定損及修復可予以認可,保險人提供充足證據推翻鑒定機構定損結論的除外。
保險人在合理期間內提供修復方案,車主對修復方案有異議,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車主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鑒定車損價格或自行修理的,應通知保險人到場勘損。經通知保險人不到場的,予以認可鑒定結果或修理費用,保險人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的除外。保險人有證據證明應通知到鑒定機構或者修理廠勘損時,鑒定機構或者修理廠不配合勘損的,不予認可鑒定結果或者修理費用。
合理期限為事故發生后30天內。
第四十六條 共同侵權致使第三人損害,能區分責任大小的,應按份擔責,不能區分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侵權責任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好意同乘者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責任人的責任,如明知駕駛員無證或者酒駕或者其不帶頭盔等情形。
第四十八條 受害人原有疾病或其他缺陷,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致后果嚴重的,人民法院對于其自身疾病或缺陷對后果的參與度不作評定。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部分醫療費用與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該部分費用可從賠償數額中剔除。
第四十九條 多次事故致人損傷或財產損失,難于確定各次事故責任大小的,由多次事故平均分配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則根據各次事故的責任認定確定賠償額。法律法規未規定連帶責任的,不得適用連帶責任。【如交警部門認定兩次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第一次事故由無名氏(待查)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二次事故由梁某某和無名氏(待查)負事故同等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先由兩次事故各分配50%責任后,無名氏負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某和無名氏各負第二次事故的50%責任,故在全案的損失中無名氏應承擔50%+25%=75%的責任,梁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梁某某不對無名氏應當擔責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 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義務,若具備扶養能力的一方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殘或死亡,其配偶符合被扶養人條件的應當列為被撫養人。
第五十一條 用于起重或其他用途的特種機動車輛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造成損害,受害人請求判令保險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事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相關問題處理的會議紀要》同時廢止。本指引具體內容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