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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5月11日發布消息,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計劃,金融法草案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下為立法計劃全文:
2026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中全會部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聚焦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統籌立改廢釋,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提高立法質效,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豐富發展最新成果,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做好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條例》、《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6—2030年)》有關要求和部署,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豐富發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實質、把握核心要義、明確實踐要求,加強立法規劃和立法審查,切實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與時俱進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
聚焦“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堅持突出重點、急用先行、統籌兼顧,以高質量立法促進高質量發展、維護高水平安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圍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金融法草案、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價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修訂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電信法草案、計量法修訂草案、消費稅法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公路法修訂草案、鐵路法修訂草案、電力法修訂草案、行業協會商會法草案、國土空間規劃法草案、交通運輸法草案。預備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條例、網絡交易平臺監督管理條例、機動車生產準入管理條例,預備修訂外匯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完善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全面實施的有關配套法規。
圍繞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機關事務管理法草案。制定司法所條例,修訂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看守所法草案。預備制定仲裁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辦法、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預備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圍繞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教師法修訂草案。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修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航天法草案、廣播電視法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修訂草案。預備制定衛星導航條例、空域管理條例、教材管理條例,預備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數據、算力、算法、產權、網絡安全、供應鏈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規范重點應用場景方面的立法。
圍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水法修訂草案。制定供水條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產品質量法修訂草案、養老服務法草案、獻血法修訂草案、藥師法草案、不動產登記法草案。預備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長江三峽和葛洲壩樞紐通航管理條例、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肥料管理條例,預備修訂全民健身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圍繞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修訂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防洪法修訂草案、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自然災害防治法草案、國家儲備安全法草案、網絡犯罪防治法草案。預備制定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條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條例,預備修訂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圍繞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服務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海關法修訂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訂草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修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法草案。預備制定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與保護管理規定,預備修訂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和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為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積極參與引領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展有關國際條約審核工作。
同時,對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發展新質生產力、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項目,高質量加快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急需的立法項目,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抓緊辦理,高質效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對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持續提升立法工作質效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謀劃和推進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全面落實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制度機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強和改進立法調查研究,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保證立法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有序拓寬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更好發揮政府立法聯系點作用。扎實開展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有力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更好發揮立法的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統籌立改廢釋,堅持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深化運用“小快靈”、“小切口”立法快速響應機制,靈活運用“一攬子”修法、授權立法、制定法律法規配套規定等形式,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完善動態清理長效機制,強化工作統籌協同,防止多頭清理、重復清理或者清理漏項。加強行政法規適用問題解釋和答復工作,確保行政法規準確適用。
加強立法風險防范和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更好把握立法調整對象的特點和規律,廣泛聽取意見,將論證情況、主要考慮和矛盾焦點問題等說清楚、講透徹,使立法成為匯集眾智、凝聚共識的過程。貫徹落實法治宣傳教育法,堅持立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有機結合,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立法情況、回應社會關切。
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聯系指導。支持各地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結合實際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探索區域協同立法。統籌推進政府立法工作人員輪訓,提高隊伍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
強化責任擔當,切實抓好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推進任務落實,確保高質高效完成各項立法工作任務。
起草部門要認真履職,扎實做好調研論證、意見征集、風險評估等工作,高標準完成起草任務,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要嚴格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等,切實增強政策協同性。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報送前,應當及時與司法部溝通,說明征求意見、協調分歧、落實改革任務等情況。
司法部要加強對立法項目的審查把關和跟蹤指導,強化督促協調,全面推進計劃落實。對于黨中央高度重視、時間要求緊迫的重大立法項目,必要時統籌力量、組織起草、加快推進。送審稿存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規定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對于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防止久拖不決。
附 件
《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4件)
1.金融法草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起草)
2.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起草)
3.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
4.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中國人民銀行起草)
5.水法修訂草案(水利部起草)
6.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7.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8.教師法修訂草案(教育部起草)
9.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起草)
10.機關事務管理法草案(國管局起草)
11.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訂草案(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起草)
12.價格法修正草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13.律師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4.海關法修訂草案(海關總署起草)
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電信法草案、計量法修訂草案、消費稅法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公路法修訂草案、鐵路法修訂草案、電力法修訂草案、行業協會商會法草案、國土空間規劃法草案、交通運輸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看守所法草案、航天法草案、廣播電視法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修訂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產品質量法修訂草案、養老服務法草案、獻血法修訂草案、藥師法草案、不動產登記法草案、防洪法修訂草案、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自然災害防治法草案、國家儲備安全法草案、網絡犯罪防治法草案、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法草案。
二、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4件)
1.供水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起草)
3.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起草)
4.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
5.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司法部、中國法學會起草)
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司法部起草)
7.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修訂)(國家統計局起草)
8.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修訂)(司法部起草)
9.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10.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起草)
11.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
12.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起草)
13.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審計署起草)
14.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起草)
1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修訂)(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
16.司法所條例(司法部起草)
17.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18.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修訂)(中國證監會起草)
19.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起草)
20.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
2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2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3.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
2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應急管理部起草)
預備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條例、網絡交易平臺監督管理條例、機動車生產準入管理條例、仲裁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辦法、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衛星導航條例、空域管理條例、教材管理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長江三峽和葛洲壩樞紐通航管理條例、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肥料管理條例、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條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條例、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與保護管理規定。
預備修訂外匯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發展新質生產力、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項目
2.高質量加快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急需的立法項目
3.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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