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榴蓮賣家程先生因190元訂單驅車1600公里跨省維權,引發輿論關注。買家收貨后以“發霉”為由騙取平臺“僅退款”,程先生比對照片發現證據造假,遂自費千里赴山東取證,最終證實買家惡意欺詐。當“僅退款”被濫用,當“無理由”變成“無底線”,本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立的服務規則為何會成為一些人“薅羊毛”的捷徑?《新聞1+1》本期節目,連線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的呂來明教授,帶來分析解讀。
怎么看待商家“較真”維權?
從事發到現在,半個月過去了,商家程先生已經等到了希望的結果,平臺退回了他的貨款,惡意的買家也被刑拘。有人支持商家“較真”維權,有人認為這么做不值當,這件事情以后怎么辦?營商環境如何變得更清晰、公平?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我支持商家維權,這個事件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反向維權事件。我們一般來說是消費者向商家維權,而這個是商家向買方維權,買方侵害了商家的權益。
這個事情之所以引起比較廣泛的關注,是因為這幾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一些買家不誠信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惡意“僅退款”,損害商家的合法權益。對誠信的消費環境和健康的市場秩序,造成了比較大的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商家出于時間、精力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選擇了忍氣吞聲,妥協。
這個事件中,商家花那么大成本去維權,要一個說法,體現了商家在法律維權意識上的覺醒,這是值得鼓勵的。這也對不誠信的買家利用平臺規則獲取不正當利益,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這個事件中,平臺發揮什么作用?
這個事件中,一開始商家跟平臺申訴,平臺駁回了;第二次平臺回復需等警方處理。怎么看待平臺在這件事里發揮的作用?
呂來明: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于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爭議,平臺具有調處、協助維權、解決爭議,建立機制和實施這樣行為的責任。在“僅退款”發生爭議的時候,平臺有識別、處理、判斷的一種義務。
在這個過程中,有兩次申訴:第一次申訴是駁回了,具體駁回的情形理由目前不是特別清楚。第二次是等待警方處理,警方處理了以后,平臺退回了這個款項。存在兩個可能性:
一是平臺的確在規則或識別的機制上存在一些漏洞,或者存在能力上的問題。
二是從目前的情況來說,還不能認定平臺在這個事件的處理上必然要承擔責任,要看具體細節,它沒有說明具體的駁回申訴的原因。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立的規則如何能不被濫用?
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些極端的例子是少數,但是它的確破壞了這個規則。如何讓這些規則不被惡意“僅退款”的人濫用?
呂來明:7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護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而且它是一個強制性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義務,和“僅退款”還不一樣。
所以對于7日無理由退貨一個基本的前提,我覺得還是應該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主。在這個前提之下,要限制濫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情形,就需要加強識別,既要做到控制濫用7日無理由退貨,又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根據不同的類型,不同的場景加以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識別大致分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他買了以后把真的貨留下,把假貨退回去。這是一種獲得不當利益的手段。
第二種情況,大規模購買頻繁退貨,其中既有不良的、不誠信的消費者原因,也有競爭對手雇一些買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
第三種類型,一些消費者或者不誠信的買家,他們對于一些非一次性的商品,今天買了用兩下,明天退了。比如說買一個花瓶,用完以后又給退了。
這三種類型重點監測加以識別,能最大可能對消費者權益做到保護。同時,也能識別不誠信的人濫用7日無理由退貨,從而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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