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法官:明確關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范圍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一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該規定中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是同時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首先,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2款、第21條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后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目前并存于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之中。其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為用人單位和職工,領取條件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為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領取待遇條件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
從兩者資金來源、參保范圍、領取條件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同于《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保險費義務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障功能有目共睹,成為老年收入替代的重要支撐。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尚不能滿足正常生活需要。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兜底性定位、低保障性看,其不具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不能滿足養老需求。因此,將《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限縮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方與立法目的和精神相符。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3期《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法律適用研究》,作者張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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