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學員是否可以
“培訓時間不充足”為由
要求駕校退還培訓費?
法院判了
學員報名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培訓班,多次參加駕照考試未通過,是否可以要求駕校退還培訓費?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依法駁回了學員要求駕校退還培訓費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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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安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培訓需要,向益陽某駕校教練支付C1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培訓費3680元,某駕校為何某某進行了學員注冊。某駕校為何某某交納C1科目一、科目二考試費及駕駛證工本費,何某安通過了C1科目一考試,但C1科目二第一次、第二次考試均未通過。后經何某某要求,其駕駛證考試車型由C1變更為C2。某駕校為何某某交納了C2科目三考試費,何某某向某駕校教練支付C2科目二、科目三培訓費1500元,何某某經某駕校教練培訓后,參加C2科目三考試、C2科目二第三次考試均未通過,何某某又自行預約參加C2科目二第四次、第五次考試均未通過。因最終未拿到駕駛證,且何某某認為某駕校存在違規收費情況,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經交通運輸管理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初步調解意向,某駕校教練向何某某退還了1500元培訓費,并約定由駕校重新給何某某免費注冊,考試費用由何某某自行交納,不再收取何某某培訓費,但雙方未就此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后因何某某不愿意交納重新注冊的考試費用,雙方再次出現分歧,何某某遂將某駕校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培訓費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
法院判決
赫山區法院審理查明,何某某雖未與某駕校簽訂書面培訓合同,但其向駕校教練支付了培訓費,駕校亦予認可并為其辦理了學員注冊,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關系。
駕校已為何某某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訓及并為其考試予以報名,相關考試時間均系與何某某協商后確定。何某某在參加三次科目二考試均未通過的情況下,又自行預約兩次科目二考試未通過且未告知駕校,最終五次考試均不合格,導致無法繼續預約考試。駕校已履行培訓義務,對其考試未通過無明顯過錯,且在事后雙頭調解過程中,駕校仍愿意繼續提供培訓服務,后因何某某不愿支付考試報名費而導致協商未果。何某某并無證據證明駕校存在培訓不足、拒絕提供培訓等問題。同時,因培訓及考試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系其考取駕照的必要支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何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何某某因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考駕證培訓作為現實中常見的培訓項目,在現實中因此產生糾紛的情況并不少見。駕校作為培訓機構,其合同義務是向學員提供駕駛培訓服務,使其具備基本駕駛技能;學員在交納培訓費后,也有權利得到駕校提供的培訓服務。學員能否通過考試取得駕駛證,系由學員的學習能力、考試狀態及駕校是否完整準確提供培訓服務等因素共同決定。在此,法官提醒人們,在進行駕照考試報名前,個人應綜合自身的時間、精力等情況,謹慎考慮后再與駕校簽訂培訓合同,避免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生意外。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胡 紅
2026年第68期之一
總第19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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