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發布了一張違章考核通知單:南通某公司依據內部規定,對一名在上班時間及公司區域內喂野貓的員工處以400元罰款,該事件在職場和愛寵圈內引發了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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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在評論區解釋
表示公司太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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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愛小動物的網友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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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更多的網友和公司方面一樣的看法
辦公區域喂貓可能帶來衛生隱患
影響工作環境
甚至若貓傷人
公司還需承擔管理責任
因此有理由出臺規定予以禁止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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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強調
冷冰冰的罰款只是一方面
多發事故案例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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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法律角度看,企業一般不具備行政罰款權,若公司的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或未明確公示該罰款細則,單方面罰款可能缺乏法律依據,員工有權提出異議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返還。
另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喂養人長期、定點為流浪貓提供食物,使流浪貓形成穩定依賴,客觀上對該流浪貓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管理”,則喂養人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只是偶爾給流浪貓投放食物,沒有固定時間、固定地點,也沒有對流浪貓進行馴化、約束(比如搭建窩棚、圈養),主觀上沒有占有或管理的意愿,那么這種行為僅屬于善意救助,不構成事實上的飼養/管理關系。此時流浪貓咬人,投喂者無需承擔責任。
如果長期在固定地點、固定時間給流浪貓投喂,導致流浪貓對投喂者產生食物依賴,長期聚集在投喂區域,那么這種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引入危險源”,投喂者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如果不僅長期投喂,還對流浪貓進行了實質性約束和管理,比如將其圈養在自家車庫、樓道,為其搭建固定窩棚,甚至進行馴化使其聽從指令,那么就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的飼養人/管理人。此時流浪貓咬人,投喂者需參照飼養動物侵權的規定,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除非能證明傷者存在故意(如主動挑逗、毆打貓)或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是否存在過錯,都需擔責,僅在傷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上海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例:某小區居民長期每日在固定地點投喂流浪貓,該貓咬傷鄰居后,法院認定喂養人因“長期投喂形成管理關系”,需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關愛流浪動物是善良的體現,但這份善意需要建立在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權益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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