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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裁判要旨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交警無法判定成因時,法院可委托鑒定機構運用痕跡鑒定與仿真模擬技術還原碰撞形態。
裁判要旨:后車違規借用機動車道超車且未保持安全橫向距離,前車事故發生時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且無變道、超速等過錯,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離和破壞現場行為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損害后果嚴重不能成為適用公平原則令無過錯方分擔損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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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3日11時07分許,張三(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北京市豐臺區某路由西向東行駛,李四(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同向從后方駛來,兩車發生接觸,李四(化名)倒地受傷昏迷。李四(化名)經診斷為急性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多發性大腦挫裂傷、顱骨骨折等嚴重顱腦損傷,住院及康復治療共計271天,期間持續昏迷,后于2025年5月18日死亡。2023年10月,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該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李四(化名)之女李五(化名)作為唯一繼承人,起訴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近60萬元。
本案歷經四次審理。初次一審中,豐臺法院推定張三(化名)存在左轉意圖,判決其承擔30%責任賠償17萬余元。雙方均上訴后,北京二中院以基本事實需進一步查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階段,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成因進行鑒定,結論認定李四(化名)違規進入機動車道超車發生刮擦,可排除張三(化名)左轉可能。法院據此認定張三(化名)無過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李五(化名)再次上訴,北京二中院終審認定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具有科學依據,采納鑒定意見,認定我方當事人無任何過錯,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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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無法判定成因的情形下,張三(化名)對事故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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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事故成因鑒定。鑒定結論認定:李四(化名)違規進入機動車道超車,其車身右側與張三(化名)車身左側發生同向刮擦;張三(化名)向左側翻符合右轉離心力特征,可排除左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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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北京二中院(2026)京02民終2830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三(化名)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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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度勢,鎖定鑒定破局路徑
初次一審敗訴后,張曉林律師全面復盤卷宗,敏銳發現現場勘查筆錄、車輛劃痕照片、監控視頻等客觀物證保存完整,具備技術還原條件。我方果斷向二審法院申請交通事故成因鑒定,將爭議焦點從“主觀推定”轉向“科學驗證”。二審法院采納申請,裁定發回重審,案件迎來轉機。
二、固證攻堅,以仿真模擬鎖定核心事實
重審一審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機構運用交通事故仿真分析軟件,對道路環境、車輛痕跡、監控視頻及動力學模型進行綜合檢驗,結論明確:李四(化名)在超越前車時違規進入機動車道,其車身右側與張三(化名)車身左側發生同向刮擦;張三(化名)向左側翻符合向右轉向時的離心力特征,可排除左轉可能。張曉林律師在質證中逐一駁斥原告異議,確保鑒定意見被法庭完整采信。
三、法律論證,緊扣過錯責任構筑完整抗辯
在事實層面鎖定原告全責后,我方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強調賠償責任以過錯為前提。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論證張三(化名)始終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無任何違規行為;原告違規借道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系事故唯一原因。針對原告以嚴重傷亡后果主張公平責任的意見,我方明確指出損害后果不能替代過錯認定,公平原則不適用于無過錯方。
四、二審堅守,成功抵御上訴挑戰
原告上訴主張鑒定程序違法、申請重新鑒定。張曉林律師系統梳理鑒定委托過程,證明機構系雙方協商確定、檢材經雙方質證、鑒定人資質完備,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存在法定重新鑒定情形。北京二中院全面審查后采納我方意見,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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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事故切勿因對方傷重輕易妥協。成因不明時應及時申請鑒定還原事實,日常騎行注意保留行車記錄證據,事故發生后要等交警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現場或擅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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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后,委托人非常認可主辦律師在本案表現出的專業水平與職業素養。完全達到了委托人最初的預期效果,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并向張曉林律師贈送了錦旗一面。
錕涵律所張曉林律師團隊專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處理,以專業代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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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終審法院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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