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起法律援助當事人家屬贈送的錦旗。內容為“正義護航少年,公益大愛無疆”十二個燙金大字,這既是當事人對韓朝飛,陳沛霖律師專業履職的肯定,也是對法律援助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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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花季少年遭校園欺凌
2025年3月至7月期間,12歲的某小學學生,多次遭到同校5名同學的欺凌:被木棍擊打頭部、上廁所時被推拉門撞擊、被潑水起哄、甚至被強行脫掉褲子……長期的惡意侵害讓該學生出現失眠、焦慮、恐懼上學等癥狀,后經醫院診斷為“行為與情緒障礙”,醫囑要求休學接受心理治療。
事件發生后,該學生家長多次與侵權學生家長、學校協商賠償事宜,但侵權方家長均以“只是孩子間玩鬧”為由拒絕賠償,學校協調陷入僵局。因家庭經濟困難,家屬無力承擔訴訟成本,從而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并且指派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韓朝飛,陳沛霖律師為該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幫助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
律師履職:抽絲剝繭固定證據
接受指派后,韓朝飛、陳沛霖律師第一時間向家屬了解事件全貌,梳理出案件核心難點:一是未成年人校園欺凌行為隱蔽性強,直接證據留存不足;二是侵權方均為未成年人,責任承擔主體需明確;三是心理損害與欺凌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難度大,精神損害賠償主張難以獲得支持。
圍繞上述難點,韓朝飛、陳沛霖兩位律師積極調取欺凌事件的調查材料,收集涉案學生簽署的保證書、檢討書,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對事件的詢問視頻資料,同時梳理完整的診療記錄、費用票據,形成了閉環證據鏈,明確了5名未成年人的欺凌事實、學校的管理疏漏責任,以及侵害行為與該學生心理損害的直接因果關系。
庭審中,針對部分被告提出的“保證書系受脅迫簽署、行為不構成欺凌、損害與行為無因果關系”等抗辯意見,兩名律師結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關于校園欺凌的認定標準,以及《民法典》人格權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逐一回應抗辯觀點,最終法院采納了代理方的核心主張,認定案涉行為構成對該學生人格權的侵害。
裁判結果:多方按責承擔賠償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5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平均承擔80%的賠償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共計賠償各類費用21000余元。該案訴訟費由各侵權方及學校按責任比例承擔。
該案判決生效后,各被告均已按期履行賠付義務,該學生的治療費用得到了保障,目前正在逐步恢復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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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拒絕校園欺凌
韓朝飛、陳沛霖律師表示,校園欺凌絕非“孩子間的小打小鬧”,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等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的,即構成欺凌,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監護人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學生遭遇校園欺凌,家長要第一時間向家長、學校報告,情況嚴重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且注意留存好診療記錄、溝通記錄、相關音視頻資料。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法律援助途徑尋求專業法律幫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一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領域,常態化開展校園防欺凌普法宣傳活動,用專業法律服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黃丹,汪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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