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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不管有沒有被電詐,但每個人至少都接過一兩次懷疑是電詐的電話。每每此時,大家都有一個疑問:
咋我對電詐分子一無所知,電詐分子對我無所不知呢?
或許這份刑事判決書能給大家一個參考答案。
(2026)贛0981刑初27號刑事判決書,今年1月28日由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裁判,案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甲是福建人,刻板印象中電詐分子都是一口福建普通話。
案子發生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估計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地方,而不管地方多小,當地的公安機關也有權查詢全國人民的銀行賬戶。
2023年4月27日,王某甲跟同伙林某甲、林勇找到當地公安局某負責人晏某,要其幫忙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銀行賬戶信息凍結、止付情況。從判決書的描述來分析,林勇可能也屬于警界人士,最先認識晏某,林某甲通過林勇才認識晏某,雙方此前估計已經開始過此門生意。
2023年5月8日,晏某邀集時任某副所長的陳某商量操作查詢之事,并約定報酬分成:每查詢一條信息,晏某一方可獲取至少1000元的報酬,林勇可獲取每條1000元的報酬。
達成協議之后的第二天,即2023年5月9日,陳某便開始使用上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曹某的公安數字證書在某辦公室電腦上登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戶信息。
雙方使用境外聊天軟件telegram發送銀行賬戶信息以及查詢情況,這真是讓人尷尬,普通老百姓使用VPN翻墻會被治安處罰,而警察則翻墻使用境外聊天軟件在出賣公民個人信息。
同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來吳某甲參與幫助查詢,由陳某負責白天,吳某甲負責晚上,兩班倒共同查詢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號信息。截止同年6月2日共查詢170余條。
這還是第一階段,查詢的銀行賬戶信息到底被用于什么地方,判決書并沒有說,但是可以推測,大概率會被用于電信詐騙。
而到了第二階段,這伙人需要不僅僅是銀行賬戶信息,而是能夠直接凍結、止付。或許,民警曹某的公安數字證書是不具備這個權利。2023年6月份,王某甲與林勇通過晏某找到時任上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情報中隊長的左某甲,由左某甲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銀行賬戶信息是否凍結、止付。
2025年9月10日,王某甲向豐城市公安局投案。不知道王某甲為何投案,很顯然是犯罪鏈條當中的某一環節的人出現了問題。
從2023年5月9日到9月10日,查詢銀行賬戶183條,止付銀行賬戶27條。王某甲給林勇60余萬元,用于結算、支付查詢報酬和相關支出費用,林勇安排李某給晏某至少13萬元以上現金,晏某又從中分給陳某3萬元現金,分給吳某甲2000元現金,左某甲從晏某處分得報酬6500元。另,林勇支付給李某2萬元。
而公安數字證書被利用的曹某沒有提到獲利情況,可見日常管理過程當中,公安數字證書基本上沒有什么限制,他人隨隨便便就可以利用證書登錄查詢。
這就是我們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對電詐分子幾乎不設防,十幾萬就可以買到精準的公民銀行賬戶信息,甚至可以操作凍結和止付。如果一個電詐分子與警方內外勾結,凍結、止付老百姓的個人銀行賬戶,老百姓很難懷疑電話里的是真的公檢法還是假冒的公檢法。
從這份判決書可以看到,國家構建的龐大的反詐大數據平臺,是如何漏洞百出的,晏某、陳某、曹某、吳某甲、左某甲,這些警界人員是如何為了蠅頭小利就監守自盜的。
本罪當中涉及到的核心人物,除了林某甲之外,其余人均已經被判決。另案處理的林某甲大概率就是境外的電詐分子,未能歸案。
日防夜防,家賊難防。那些警方蛀蟲的判決書我沒有找到,但這份不經意泄露的判決書還是勾勒出信息泄露的渠道,讓反詐宣傳突然有點可笑。
反詐的觸角越是深入,這些蛀蟲就越是有利可圖。
5月8日,最高法院發布了五件人民法院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關聯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二是關于打擊行業“內鬼”的,但與江西豐城這件案子相比,還是不夠典型。無論什么行業,擁有的信息量都無法與反詐大數據平臺相比,權限都無法與公安相比,其危害的后果更是無法同日而語,希望下一次發布典型案例能加上這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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