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堡: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援引“寧可錯判無罪,也不能錯判有罪”這一廣為承認的原則,宣告一名此前被判無期徒刑的謀殺案罪犯無罪。
![]()
由穆罕默德·哈希姆·卡卡爾法官主持的兩人合議庭成員伊什蒂亞克·易卜拉欣法官指出:“這一原則也深深植根于伊斯蘭法學。早在1400多年前,伊斯蘭法學就確立了一條重要準則:寧可放過10名有罪之人,也不能錯判1名無辜者。”最高法院此次審理的是穆罕默德·伊克巴爾提出的上訴。他對信德高等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裁定提出異議。該裁定維持了對他的原判。
易卜拉欣法官在一份8頁判決書中指出,只要一個審慎理性的人心中存在合理懷疑,被告就有權獲得“疑罪從無”的利益。這是一項權利,而非出于寬宥。“這一體現也見于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為確保刑事司法的穩妥與公正,這一原則始終適用于被告。”
![]()
2024年1月26日,卡拉奇西區第二附加審判法官依據《巴基斯坦刑法典》第302條第二項,以殺害賈米爾·汗罪判處穆罕默德·伊克巴爾有罪。案件據稱發生于2006年4月29日。伊克巴爾被判處嚴厲無期徒刑,并向死者法定繼承人支付500000盧比賠償金。
2025年6月18日,信德高等法院維持了這一有罪判決。伊克巴爾在2021年10月27日被捕前,已在逃約14年。易卜拉欣法官指出,信德高等法院作出的相關認定在法律上似乎難以成立。信德高等法院此前認為,申請人在案發后14年間一直在逃,直至2021年10月27日被捕;在沒有作出解釋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反映出其“有罪心態”。
![]()
判決首先指出,申請人原籍開伯爾地區巴拉鎮。案卷中沒有任何材料能夠證明,在其被指在逃期間,司法機關曾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傳票或逮捕令、第87條針對逃犯的公告和第88條對逃犯財產的扣押對其啟動程序,或依法推進相關程序。
雙方均承認,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2條記錄申請人兼被定罪人陳述時,并未就所謂在逃一事向他提出任何具體問題。判決解釋稱:“根據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凡未在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2條所作陳述中向其提出的證據或情節,均不得用來對其不利。”
![]()
再次,判決指出,被告逃匿可能出于多種原因,不論這些原因是否正當,其中包括害怕被捕。判決稱:“因此,單純在逃并不能構成有罪的決定性證明。按照通行法律原則,在逃充其量只能算作補強性證據,不能僅憑這一點就把它當作維持有罪判決的實質性證據。”
判決還指出,這類補強性證據只能與其他可靠證據結合考量,不能孤立使用。如果控方提供的目擊證詞本身存疑,或不足采信,那么僅憑被告在逃,仍不足以維持有罪判決。最高法院在總結時表示,鑒于控方證據中存在重大矛盾和內在不一致,法院認定控方顯然未能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下證明對申請人的指控。
![]()
判決稱:“下級法院在作出對申請人有罪的認定時,也犯下了明顯錯誤。它們無視并忽略了控方案件中的這些重大瑕疵。”判決同時指出,控方證據疑點重重。“根據刑事法理中早已確立的原則,只要控方案件中有哪怕一個情節足以造成合理懷疑,被告就應當被宣告無罪。”
![]()
因此,最高法院將該申請轉為上訴處理,撤銷下級法院對上訴人作出的定罪和量刑,宣告其無罪,并命令如其未涉及其他案件,應立即予以釋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