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的一天,“叮鈴鈴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春拿起了話筒。
電話是市檢察院打來的。對方剛說兩句,劉春就聽出是檢察員小譚的聲音。如果把公、檢、法、司這4大機關比喻成一條“作業流水線”的話,檢察院就是法院的上一道“工序”。劉春辦案子經常與檢察院的同志聯系,彼此都很熟。
不過,那個本來性格歡快活潑的姑娘今天說話的聲音卻有點吞吞吐吐,還帶著明顯的不安與歉意:“劉姐,這個案子轱轆3年了,我實在沒辦法了,就得給你起訴過去了——”
“行,等案子過來看看吧。”劉春放下了話筒。
她沒見到那個案子就聽明白了,上一道“工序”往“傳送帶”上扔下一個難弄的“等外品”,需要她“特殊處理”。既然劉春已經在電話中答應了人家,那個案子移送到法院后,庭里當然就把它交給了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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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把案卷大略地看過一遍后,臉上不見了笑容。怪不得小譚預先打了招呼,還帶著歉意,原來這個案子先天不足,半生不熟,像個刺猬,拿不起,又放不下。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案,被告人名叫任昌義。
1986年12月16日凌晨1點左右,沈陽市皇姑區亞明公安派出所接到群眾報告:在一條胡同里,一位名叫黃立田的上夜班的工人發現一具女尸。
經公安機關偵查,結合失蹤者家屬報案,確認死者是公安派出所管內居民郭玉福的妻子徐桂芬。徐桂芬38歲,在某飯店收發室工作,當天晚上從飯店下班后沒有回家,郭玉福只在家里見到了她的自行車。
法醫尸檢,鑒定徐桂芬是被他人用扼頸等手段造成機械性窒息,加上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公安機關分析,發現徐桂芬尸體的地方不是她被害的第一現場。
徐桂芬的弟弟徐加義,在姐姐家附近的公共廁所外邊撿到了姐姐使用的自行車鑰匙。
公安機關勘查后認定,公廁后面的小夾道為徐桂芬被害現場。分析認為,這是一起強奸未遂殺人案。犯罪分子在移尸過程中受到驚擾,棄尸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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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開展偵查,但無結果,遂成懸案。
事過約3年半后,1990年7月14日午夜,南湖公安派出所民警夜巡時,在南湖公園門前將一個尾隨著精神不正常的婦女的男子抓住。此人名叫任昌義,41歲,某小廠生產科長。任昌義否認尾隨婦女,說胃病犯了睡不著,出來遛遛。
派出所劉所長聽說后,聯想到1986年他在刑警隊工作時,為偵破“86.12.16”強奸未遂殺人案,曾把這個任昌義列為嫌疑犯,但未掌握證據,沒有觸動。這次發現他在夜間尾隨婦女,疑點增大了。
那么,他究竟是不是“86.12.16”殺人案的案犯呢?
劉所長向區公安分局作了報告。區公安分局十分重視,組成專案組對任昌義進行審查。通過工作,在沒有任何誘供、壓力的情況下,任昌義供認“86.12.16”殺人案是他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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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告人自己都供認了,案子不就可以定了嗎?
事情并不這么簡單。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執法機關辦案的重要原則。
劉春看完全部案卷后明白了,此案之所以使公訴機關感到為難,在于認定任昌義為本案案犯沒有直接證據。
徐桂芬被害是在3年半以前,當時并沒有提取到像偵破一般命案那樣諸如犯罪分子的指紋、足跡及其它物證,而捉獲兇手又是在案發3年半之后,盡管本人承認了犯罪,但同樣沒有什么有力的證據能夠證明他與那起殺人案的直接關系,這當然要使檢察員小譚感到難辦,不得不向劉春求助了。
擺在劉春面前的任務是:如果任昌義不是“86.12.16”殺人案的案犯,她要查明事實,為他昭雪,還他以清白。但各種材料表明,這個任昌義就是3年多前殺害徐桂芬的兇手,此案不會是一起冤案。問題的關鍵是,要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努力獲取間接證據把他定住,使他得到應有的懲罰。
事情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何其難啊!
劉春提審了任昌義。這是一張看似良善內向的面孔,但它是個皮肉做的假面具,掩藏在后面的是一個丑惡而卑怯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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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到犯罪的動機,他說:“我老婆和別人有曖昧關系,我知道后又厭惡又苦惱。我要報復她,也在外面搞女人。但我既不會跳舞又不善交際,搞不著。后來,我看了一本書,書上寫一個男的情況和我一樣,他報復妻子的方式是在路上堵截婦女,然后強奸。我也想照那樣做,跟過幾個女人,可是都沒成。那天晚上,我出去買煙,看見那個女人在那兒站著,我就產生了邪念,把她的嘴捂住,拖進公共廁所后面的夾道里……她掙扎不從,我就……”
劉春看著面前這個文質彬彬的殺人犯,真想用人世間最尖刻、最嚴厲的話痛罵他一頓,出出心中的怒氣。這個家伙的犯罪竟是如此愚蠢笨拙,可鄙而又可笑!遺憾的是,他隱藏得比較深,使應得的懲罰推遲了3年之久。
劉春和書記員王方又忙起來了。他們深知,在已無法獲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調查核實工作尤其要認真細致,一點也馬虎不得。
他們在公安、檢察機關業已掌握的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找被害人的家屬和單位職工,找案發地區的住戶,找有關的公安干警,直至找任昌義的妻子黎海燕,一個人一個人地談,一份證一份證地取,不漏掉一個環節,不漏掉一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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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辛勤的工作,取得了大量間接證據,把它們組接起來,形成了一個邏輯縝密、嚴絲合縫的鏈條。這個鏈條好像一架超越時空限制的攝像機,把任昌義那次犯罪的整個過程全部清晰地拍攝下來,使之昭然若掲――
任昌義供稱,1986年12月15日晚上9點來鐘,他告訴妻子黎海燕出去買煙,黎海燕有此證言:
任昌義供稱,他遇到一個單身行走的婦女,萌生邪念,將她拽到公廁后面的夾道里施暴。被害人徐桂芬的弟弟徐加義次日早晨尋找一夜未歸的姐姐,在公廁附近的地上撿到了她的自行車鑰匙;
任昌義供稱,那個婦女不從,他用一只手捂她的嘴,一只手拽住她的頭發往墻上、地上猛撞。此一情節,與法醫對徐桂芬致死原因的鑒定結論相符;
任昌義供稱,殺人后聽見遠處有人說話,并有手電筒光束閃動,便匆匆往家走。途中遇鄰居商偉在自家門前站著,到家門口又看見了妻子黎海燕。商、黎均有此證實;
任昌義供稱,回家后難以成眠,不知所害婦女是死是活。午夜過后再次到公廁,發現那個婦女已經死亡,衣服凍結到冰面上,一拽,發出“哧啦——哧啦-—-”的聲音。公安機關勘查現場時,在公廁后面的夾道地面上提取了數根凍結在冰面上的纖維和毛發。化驗后確認,纖維與徐桂芬身上所穿的呢子外衣均屬羊毛;毛發為B型,與徐桂芬血型相同。任昌義的供述與現場勘查情況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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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昌義供稱,為掩蓋殺人罪行,回家取來自行車,將被害婦女尸體馱案發現場附近。聽到有人騎自行車駛來,棄尸逃走。沈陽自行車廠夜班工人黃立田證實,午夜經過胡同時,發現地上有一具女尸,遂向亞明公安派出所報了案。另,黎海燕證實,睡至午夜過后,醒來不見了任昌義,出門尋找,恰見他從外面推車回來,兩人為此而發生了爭吵;
任昌義供稱,被害婦女從自行車上滑落到地面上,頭西腳東,與黃立田所見及公安機關勘查情況相符;
此案告破后,皇姑區刑警隊有意安排了任昌義與妻子黎海燕在刑警隊辦公室見面一次。任昌義對她說:“這事已經促成了,說什么也沒用了。你不干那個事,我能干這個事嗎?我這步走錯了。以后你把孩子帶好,從那個院搬出來,要不老郭家(徐桂芬婆家)饒不了你。”又說:“那天我看公安局掏便所找東西時,良心受到譴責,想去自首,又沒那個勇氣。”任、黎二人的談話已錄音。
劉春寫完審理綜合報告后數了數,認定任昌義為“86.12.16”殺人案案犯的間接證據共有14條之多。
這14條間接證據,條條有根有據,經得起檢驗。它們如同一根根結實有力的鋼釘,可以把被告人任昌義牢牢地釘在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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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昌義一案在市檢察院起訴到市法院近3個月個后,由審判員劉春審理完畢。經院審判委員會審議,一致同意合議庭意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任昌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1年9月10日上午,經省法院核準并下達死刑執行令,任昌義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86.12.16”殺人案,在相隔4年半之后終于劃了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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