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一則“榴蓮遭僅退款商家驅車1600公里找買家”的詞條沖上熱搜第一,一場因190元榴蓮引發的跨省維權事件,最終以行政拘留劃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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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山東德州慶云縣村民袁某某在河南商家程某的電商店鋪購買榴蓮肉,收貨后虛構“商品發霉”并附上偽造照片,向平臺申請“僅退款”并成功拿到全額退款。
商家核對發貨視頻后發現,買家提供的照片中商品包裝狀態與發貨時嚴重不符,隨即展開維權:兩次驅車往返1600公里,花費5000余元,最終在買家住處附近垃圾桶中找到了自家發貨的榴蓮包裝袋。
警方查明事實后,對袁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這一案件所揭示的法律問題,遠遠超出了190元本身的價值,本文從三個層次展開分析。
一、民事層面:合同違約與不當得利
消費者在電商平臺下單購物,即與商家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買家申請退款意味著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而合同解除后,買家的法定義務是退還貨物,商家的義務是退還貨款。如果買家僅申請退款而不退貨,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袁某某虛構商品發霉的事實,使平臺誤判而批準退款。即便拋開虛構事實的問題,其取得退款后拒不退還榴蓮的行為,本身也已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換言之,即便商品確有問題,消費者也應將商品退還商家,而非擅自丟棄后申請“僅退款”。
此外,袁某某取得190元退款后并未退還商品,其取得該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同時構成不當得利,商家有權要求其返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商家為維權支出的5000余元差旅費,亦屬于因買家違約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買家對此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二、行政層面:詐騙行為與行政拘留
本案最關鍵的法律定性在于,袁某某的行為不僅僅是民事違約,更構成了行政違法。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指出,買家虛構榴蓮發霉申請僅退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政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袁某某通過虛構“商品發霉”的事實,使平臺陷入錯誤認識而同意退款,從而非法取得190元,這一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的違法構成要件,金額雖小,但違法性質明確,警方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充分。
三、刑事層面:為何未追究刑事責任?
有讀者可能會問:既然定性為詐騙,為什么只行政拘留而沒有追究刑責?
答案在于金額門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需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罪的入罪門檻一般為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數額由各省份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案涉案金額僅為190元,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因此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金額小就可以放心違法”。如本文開頭所述,袁某某因本案已被行政拘留,且留下了違法記錄,將對其個人信用、就業等產生實質性影響。更重要的是,若同一行為人多次實施類似行為,金額可累計計算,一旦累計達到當地詐騙罪數額標準(例如山東省為六千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警示效應明確:誠信是網購的基石。平臺推出“僅退款”規則的初衷是保護消費者權益,而非縱容不誠信行為。以虛假理由申請僅退款,輕則承擔民事賠償,重則面臨行政拘留乃至刑事追責。“薅羊毛”固然誘人,但“羊毛”薅到法治紅線之外,代價遠比190元昂貴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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