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今晚九點半”發布了題為《拉鋸七年,銀行終獲328萬余元“雇員忠誠險”賠償金》的文章,記錄了一家被隱去名稱的“某銀行蘭州分行”,因其員工詐騙客戶大額資金,銀行先行全額墊付退賠后,持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連遭拒賠,最終在檢察機關抗訴下才討回公道的曲折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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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呂云澤詐騙案始末
最高檢通報發布后,公開的司法文書很快讓“某銀行蘭州分行”的身份浮出水面。
2023年4月,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官網一篇座談報道提到,該院同年2月受理了中信銀行(601998)蘭州分行與某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涉案員工為“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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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相關刑事裁判文書的公開,將核心拼圖徹底補齊。根據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02刑初1288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及后續二審裁定書明確記載,這起特大案件的始作俑者,正是中信銀行蘭州分行定西路支行客戶經理——呂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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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中的“14名被害客戶”與“393萬余元”詐騙金額,也與起訴書的指控完全吻合。
根據司法文書,呂云澤出生于1988年,大學本科學歷。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間,他專門挑選高齡、視力不佳、不熟悉電子銀行操作的客戶,以“幫忙操作”為名,騙取客戶輸入密碼,將14名被害人合計393.7萬元的理財資金轉入個人實際控制的賬戶,用于償還高利貸、炒股和個人揮霍。
2019年5月,中信銀行蘭州分行內部審計發現多名老年客戶資金異常流向同一私人賬戶;6月12日,銀行將呂云澤開除并報案,兩天后其被刑事拘留。
案發后,呂云澤僅退賠7.5萬元。為維護聲譽并承擔起金融機構的底線責任,中信銀行蘭州分行以自有資金全額墊付了剩余386.2萬元。
可當銀行于2021年10月依據案發前投保的“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直接拒賠。
拒賠的核心理由是:銀行主動墊付退賠,并非呂云澤行為在法律上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兩者缺乏直接因果關系,而且刑事案件還沒判完,理賠條件不成立。
隨后,案件陷入了一場漫長的拉鋸戰。刑事部分,呂云澤的審判一波三折:2020年12月,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呂云澤上訴后,蘭州中院于2021年8月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直到2024年3月,法院才終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民事索賠方面,中信銀行2022年2月起訴到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敗訴,2023年2月二審以及后續向甘肅省高院申請再審也都被駁回,理由都繞不開“刑事判決未生效,不誠實行為缺乏生效文書確認”。
銀行2025年1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甘肅省檢察院調取全部卷宗、核對損失憑證后,明確指出了一個關鍵點:保險合同的核心是補償損失,民事理賠不能機械等著刑事審判,銀行墊付的386萬余元已經構成實質損失,呂云澤的行為也完全符合條款對“不誠實行為”的約定。
檢察機關抗訴后,甘肅省高院于2026年2月28日采納意見當庭改判。
3月13日,中信銀行終于拿到328萬余元理賠款,與墊付的386萬余元相差約58萬元,這正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部分。
廈門:二十年前的“曾素珠案”
事實上,雇員忠誠險理賠扯皮的事,二十年前就出現過,當時的判決已經給這類案子定下過明確規則。
2005年至2007年間,廈門市商業銀行(現廈門銀行)發生了一起“曾素珠挪用資金案”,經由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和廈門市中級法院兩審終審。
曾素珠是廈門商業銀行蓮前支行派駐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廈門烏石埔稽征所的上門收款柜員。
在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間,她利用經手公路規費的便利,反復用延遲入賬、后次挪用填補前次虧空的手法,把代征的公路規費借給親屬。
僅2007年8月30日至9月20日這二十天里,她就分9筆挪用了185.75萬元,最終導致183.3萬元無法追回。2008年6月,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曾素珠有期徒刑八年。
案發前,廈門商業銀行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廈門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員忠誠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免賠額500元,保險期間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面對183萬多元的損失,銀行2008年7月申請理賠,四個月后等來的卻是一紙拒賠通知。
保險公司不僅質疑出險時間和承保地點的關聯,更大做文章的地方在罪名:保險條款列明的不誠實行為只有“貪污和職務侵占”,而法院對曾素珠定的是“挪用資金罪”,所以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對于這種摳字眼推卸責任的做法,廈門市兩級法院沒有買賬。
法院在判決中一錘定音:雇員忠誠保險保的就是雇員的“不誠實行為”,雖然保單上寫了貪污、侵占,但根據中國保險學會的權威解釋,非法挪用也屬于典型的不誠實行為。
曾素珠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單位資金183.3萬元,本質上就是雇員不忠誠,應該納入保險責任。
最終,法院確認銀行有權代位索賠,嚴格按實際損失扣除500元免賠額,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83.2萬元。
這起判決用精確的數字厘清了賠付邊界,其背后的邏輯也很樸素——看實質,不看名目。放在今天來看,與檢察機關的抗訴思路其實是相通的。
大連與唐山:不止一處的窟窿
蘭州的事并不是孤例。中信銀行在大連、唐山等地也爆出過類似案件,內控隱患與保險理賠上的拉鋸,在他們這里并不少見。
在大連,2016年至2020年間,中信銀行大連分行員工李某利用辦理業務之機,擅自給客戶開通手機銀行或網銀,截留U盾、偷窺密碼,私自撤單理財、辦理貸款,造成客戶凈損失1084.6萬元。
案發后,銀保監會大連監管局開出罰單,認定該行“內控執行不到位,未嚴格執行禁止代客戶操作等規定,未能及時排查發現員工的異常行為”。
這份處罰隨后成為承保方中國人壽財險大連市分公司拒賠的重要依據。
保險公司引用“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免賠”條款,以銀行存在嚴重管理漏洞為由,拒絕賠付800萬元。
大連中院審理后則認為,李某的犯罪行為隱蔽性很強,其違反誠實義務的個人犯罪行為才是巨額損失的主要原因,也正是這個險種要分擔的核心風險;相比之下,銀行內控不到位在整個原因中的占比很小,不足以讓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最終判令全額賠付800萬元。
唐山的案情更加驚人。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的七年半里,中信銀行唐山新華道支行員工韓某,謊稱代買理財產品,未經客戶許可把兩名大客戶的資金轉到外部賬戶,用于購買行外理財和高風險營利活動。
為了掩蓋缺口,他在兩個客戶賬戶之間不停“拆東墻補西墻”。司法審計顯示,韓某累計挪用客戶劉某存款2229.2萬元,挪用客戶陳某存款1418.5萬元,合計3647.7萬元。
資金鏈斷裂時,尚有945.9萬元無法歸還,法院最終只追繳回8.8萬元。
面對這么大的窟窿,中信銀行唐山分行在2021年9月和12月分別向劉某、陳某墊付607.6萬元和448萬元,自掏腰包1055.6萬元。
此前,中信銀行石家莊分行已連續六年投保雇員忠誠保證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00萬元,免賠額為5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5%。
可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一樣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
經過漫長訴訟,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800萬元限額內賠付,并承擔相關合理費用,合計賠付822.5萬元。
從蘭州、大連到唐山,這些案子反復糾纏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銀行墊付客戶損失,算不算保險條款里該賠的損失?罪名上的一點差別,能不能成為拒賠的理由?幾輪訴訟下來,答案已經很清楚——看實質,不看名目。法院用精確的數字劃定賠付邊界,檢察機關用抗訴把案件拉回合同本意,說到底都是一句話:保險保的是風險,出了事就得認。銀行的內控當然有改進空間,但員工蓄意犯罪的代價,不該由客戶承擔,也不該由已經買了保險的銀行獨自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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