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深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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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瑾 | 撰文
又一 | 編輯
兩份重磅文件,一個月內先后落地,醫藥圈的灰色空間再度收緊。
4月10日,兩高出臺醫療賄賂最新司法解釋。5月1日起醫療回扣量刑門檻降至3萬元、賄賂責任穿透至高管。
政策落地6天后,七部門聯合出臺《醫藥代表管理辦法》,明確醫藥代表、醫療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醫藥合同銷售組織(CSO)行為禁區與主體責任,8月1日起執行。
刑罰和行政監管雙管齊下,引發行業震動。
部分國內頭部企業緊急要求醫藥代表至少在1個月內停止拜訪醫院;有藥企臨時取消學術交流會議;部分省份衛健委要求醫院匯總貪腐案例,相關醫院叫停支付項目。
有業內人士認為,新政剛落地正是“抓典型”的時期,從業人員噤若寒蟬。
“行業的底層邏輯已經變化,沒有超額利潤,就不值得再去冒險。”一位業內人員表示,前幾年醫保改革之前,如果醫藥代表的利潤是5%—10%,大家是“有動力去冒險”的。一系列降藥價政策之后,醫藥代表的利潤大不如前,加上最嚴格新政的約束,“估計這個行業的灰色行為會幾近消失。”
收集患者診療信息、委托統方屬違規行為
大約在兩高司法解釋落地的同一時期,醫藥圈傳出某創新藥企腫瘤線醫藥代表被帶走調查的消息。
該醫藥代表在某省級醫院與醫生交流期間,私自翻看醫生辦公電腦,調取查閱患者診療相關信息,當場被院方發現,隨即被帶走。
這并非孤例,早在今年年初,同類型的藥企代表因穿著白大褂陪同主任出門診,后續被調查。
醫藥代表到底能走到醫院業務鏈條的哪一步,新版的《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劃出紅線。
文件第二十四條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了醫藥代表九大行為禁區,除了常見的行賄與利益輸送、藥品銷售行為外,幾類過去在醫院場景中容易被包裝成業務需要的動作也被納入:
非法收集、使用和傳播患者信息以及醫療衛生機構內部信息;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使用藥品的其他行為;參與或者委托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統計醫生個人開具藥品數量。
在前跨國藥企資深醫藥代表、現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王巍律師看來,在醫藥代表的實際工作中,“學術推廣”和“銷售”的界限很模糊。雖然在以前《醫藥代表備案規定》(試行)中,已經嚴禁對醫藥代表下銷售指標,但企業的生存要依靠藥品銷售,企業有動力將銷售指標在實務中以各種方式變相壓在醫藥代表身上,從而導致學術推廣出現變形。
在現實中,醫藥代表也有收集患者數據的動力,以腫瘤藥物為例,如果想要更多地促進腫瘤藥物的使用,一方面,醫藥代表需要了解醫生診療患者的病情和初步診斷結果,分析患者情況,公司產品能否適合對應患者治療,隨后再去影響醫生用藥。另一方面,通過使用相關藥品的病例,召開各種會議,從而形成使用案例的推廣,進一步影響醫生處方的使用。
醫藥代表試圖了解的不止有診療信息,還有醫生處方用藥量、高值耗材使用量等信息。在業內,這種行為被稱為“統方”,這通常是醫療賄賂的前置操作。
一個醫生一個月開了多少盒某款藥,醫藥代表掌握這個數字后,才能計算返利回扣、核對月底“任務完成量”,也才能倒推下個月該怎樣繼續影響醫生用藥。為了完成銷售激勵,不少醫藥代表花費幾千甚至上萬元,從醫生、藥師、信息科人員等手中購買處方數據,這類行為入刑的案件也屢見不鮮。
此類現象受到醫院高度重視,很多醫院安裝了反統方系統,只要有電腦操作就會留痕、被追查。在高壓之下,甚至有的醫院采取物理辦法,安裝攝像頭拍攝電腦屏幕,防止有人偷查數據。
這一次,新規堵住的不只是藥代自行查詢數據。相較于2020年發布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僅規定了“醫藥代表不得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數量”,此次新規增加了醫藥代表不得“委托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等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的情況,堵住了假手他人的情況。
醫院可舉報醫藥代表,七部門聯查
值得注意的是,醫院的責任也被明確。在普遍的受賄行為之外,此次管理辦法增加了“禁止醫療機構從業者與未經備案、登記的醫藥代表開展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規定。
新規落地后,由科室層面自行決定的科室學術會議,無論是在院內還是院外,都必須上報醫院管理層審批,否則無法開展。
與此同時,原醫藥代表《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醫藥代表可以開展的學術推廣活動:舉辦學術會議、講座。”該條款已經刪除。
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醫藥代表從事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主要內容為:
(一)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傳遞藥品相關信息;
(二)與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溝通,協助合理使用藥品;
(三)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藥品不良反應及臨床需求等信息。
該三項中并沒有包括舉辦學術會議、講座的職能,未來學術活動的權限更多可能收歸至第三方協會。
實際上,過去幾年隨著醫療反腐不斷推進,行業早已知道醫院不是可以任意穿行的場合。但此次新規打通了醫院的舉報通道。
文件提出,醫療機構發現醫藥代表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的,可以通過備案平臺進行舉報。備案平臺根據舉報問題的性質,將舉報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王巍認為,這一規定對企業影響很大。以前醫院發現代表違規,更多是向藥企投訴和反映問題,或者把人攔在門外。以后醫院可以在備案平臺直接舉報違規行為,相關問題會進入藥監、衛健、醫保、市場監管、公安等七部門的視線范圍。
“與以往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不同,新規是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各部門相應的職責也劃分清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也進行區分。行政處罰也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移送到公安部門,涉及黨員違紀、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等問題線索的,移送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打通行刑銜接。
各部門各司其職,多部門依次監管追責,全方位全鏈條閉環處置。
醫藥代表備案門檻提高,MAH與CSO承壓
在紅線行為之外,新規進一步抬高了醫藥代表的從業門檻。
截至目前,超過2000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醫藥代表備案平臺備案注冊,備案醫藥代表約11.6萬人。
2020年試行辦法中,醫藥代表備案信息里已經包括對學歷和專業的規定。到了新版《醫藥代表管理辦法》,新聘任或者新授權的醫藥代表,應當具有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并掌握相關藥物臨床理論知識,通過MAH考核。
11.6萬人的存量隊伍短期內不會被一刀切清退。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已備案信息繼續有效。此前,一個醫藥代表能不能跑業務,更多取決于人脈資源和醫院熟悉程度,但新增醫藥代表的入口已經變窄——學歷、專業、授權書、合規承諾書、負責推廣區域,都需要符合相應要求。
新規單獨新增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管理”章節。第八條指出,MAH委托專業組織開展藥品學術推廣活動,需要對受托方能力進行評估,約定合規要求和違規責任,并簽訂醫藥代表管理協議。
“企業不可能再允許MAH通過CSO在下面招一些‘亂七八糟’的人,不符合要求的人,鑒于MAH承擔相應責任,是不會輕易發授權書的。沒有授權,醫藥代表很難繼續開展學術推廣。
以前是藥企想在某個省份賣一款藥,由MAH發包,委托CSO做學術服務,CSO招聘的人MAH難以監管。現在CSO的醫藥代表必須培訓,CSO的醫藥代表出了問題,MAH要承擔相應責任。”王巍表示。
責任鏈條也開始指向個人,從“管事到管人”。
新規要求MAH和CSO不得聘用或授權存在商業賄賂記錄的醫藥代表;醫藥代表出現違規行為,企業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和委托合同約定追究責任,直至解除合同,這也是事實上的行業禁入。
CSO的困境也因此顯現。
此前,部分CSO的生意是藥企的“避風港”,是將分散在各地的代表和醫院關系組織起來,再打包給藥企提供銷售服務。新規之后,這套敘事開始失靈。培訓記錄、考核結果、授權書、合規承諾和協議責任,都會變為成本,降低利潤。
違規風險提高,利潤不斷壓縮,MAH和CSO面臨短期陣痛。如何將合規落地,是每位從業者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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