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紅星新聞接到反映,去年9月,張先生和自己的兩個弟弟一起出資,花費近80萬元購買了4臺輕型輪式挖掘機,此后兄弟三人靠這4臺挖掘機承攬工程。但是在今年2月18日和3月8日晚上,這4臺挖掘機卻先后被人在半夜拖走。
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后來了解,是因為經銷商和上一級代理商之間有經濟糾紛,上級代理商便拖走了經銷商門店的部分挖掘機,張先生兄弟三人停在附近的挖掘機也被同時拖走,可是當張先生找到拖車方說明情況并討要挖掘機時卻遭到拒絕,至今也沒有要回屬于自己的挖掘機。
5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向張先生出售挖掘機的經銷商方的一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確實和上一級代理此前有過經濟糾紛,對方也把自己的多輛車拖走。對于張先生的遭遇,該工作人員表示該糾紛和張先生沒有關系,但是自己現在也無能為力。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系與張先生購買挖掘機的經銷商存在糾紛的上一級代理商,但是對方拒絕談及此事。
兄弟三人湊近80萬購買4臺挖掘機
稱使用不到半年被人半夜拖走
去年9月初,家住鄭州航空港區崗李鄉的張先生和兩個弟弟在當地一家經銷商那里全款購買了4臺挖掘機,其中兩臺單臺售價184500元,另外兩臺單臺售價209000元,總價近80萬元。
張先生表示,自己家里從早些年開始便有不少親戚以開挖掘機四處承攬工程為生,他們兄弟這次便也湊錢購買了挖掘機,其中多數購機款也是找親戚朋友借的。挖掘機的銷售商就在當地,是經營了多年的商戶,“我們家親戚以前從這里買過很多臺挖掘機,都比較熟悉了,所以我們這次自然也是從他這里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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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兄弟三人此前購置的挖掘機 受訪者供圖
挖掘機到手后,兄弟三人便開始四處承攬工程,收入好的時候一臺挖掘機一天就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這也是我們兄弟三人家里的主要收入來源。”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但是在今年2月18日和3月8日晚,這4臺挖掘機卻先后在兄弟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半夜拖走。
“我們的挖機是停在銷售商附近場地里的,那是一塊空地,有他們待售的新機,也有我們的挖掘機,但是可以明顯看出來我們的挖掘機是已經使用的,因為上面都是貼有我們的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張先生說。
警方未予立案
經銷商方稱自己的車也被拖走,無能為力
雖然兄弟三人的家距離挖掘機經銷商的場地也不遠,但是事發時是半夜,幾乎沒聽到任何動靜,2月18日晚上被拖走了三臺,另外一臺是在3月8日晚上被拖走的,“都是第二天一早才發現的,誰也不會想到已經買到手近半年的挖掘機會讓人拖走,畢竟也是幾噸重的大家伙。”
張先生表示,自家挖掘機被拖走后他們找到經銷商才了解到,此前挖掘機經銷商和上級代理商之間有經濟糾紛,因此挖掘機是被上一級代理商拖走的,但是上級代理商可能是不知道其中有幾臺挖掘機已經賣給張先生兄弟三人。經銷商也表示車已被拖走,自己也沒有辦法。
事發后,張先生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過在4月28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公安局向張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紅星新聞記者從這份通知書上看到,警方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遂決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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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警方此前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5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張先生當時報案的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崗李派出所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知曉該事件,但是此前已經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報案人后來也申請復議。但是對于不予立案的詳細理由等,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方便透露。
紅星新聞記者8日聯系了向張先生出售挖掘機的經銷商方的一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確實和上一級代理此前有過經濟糾紛,對方也把自己的多輛車拖走,對于張先生的遭遇,該工作人員表示確實該糾紛和張先生沒有關系,但是自己現在也無能為力。紅星新聞記者也嘗試聯系了與張先生購買挖掘機的經銷商存在糾紛的上一級代理商,但是對方拒絕談及此事。
“現在兩個月時間過去了,我們也不知道挖掘機在什么地方,沒有挖掘機的話也沒有了收入來源。”張先生說,自己購買挖掘機時完全不知道經銷商和上一級代理商之間有經濟糾紛,而明明是別人之間的糾紛,卻讓自己遭受損失,實在有些想不通。
律師說法:
若明知車已售仍不返還,或涉嫌侵占罪
對于此事,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部分律師。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拖走挖掘機的一方,如果不明知該挖掘機已賣出,車主另有其人,反而認為該車屬商戶所有,自然不具備非法占有意圖,不構成盜竊罪,但買家如果向拖走挖掘機的一方,出示自己全款購車的流水及手續,拖車方應立即予以退還。
殷律師說,如果拖車方仍拒絕退還,此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上可理解為“違法保管”,依據《刑法》第267條規定,涉嫌侵占罪,數額較大,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但鑒于侵占罪屬于刑事自訴的范圍,公安機關一般也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殷清利說,面對如此情況,可以優先選擇刑事自訴方式解決問題,在刑事自訴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民事訴訟討回案涉車輛所有權。買家可以通過復議、復核或檢察立案偵查等方式解決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認為,如果其明知機器屬于買家仍然拖走,主觀上具有明知是他人財物而非法占有的故意。買家如果明確告知對方后,對方繼續占有,屬于盜竊罪的持續狀態。
付建表示,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車主可以向原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該公安局提交《刑事復議申請書》,并強調對方明知機器已售出,所有權已轉移,不屬于經濟糾紛,應定性為盜竊。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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