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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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花,女,于1971年2月26日出生。2023年12月開始在某機械公司上班直至2025年1月8日。
2025年1月8日7時51分左右,李花騎摩托車從居住地出發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當日7時54分,李花向老板發送微信語音“老板,我上班怕來不到了哦,在觀井壩這里出車禍了,我肯定不得行了,我腰桿痛得很”。隨后,李花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李花家屬向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經查詢,李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離退休狀態為“在職”。
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花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由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爭議焦點】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員工,能否認定工傷?
一審判決: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并對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主體責任進行認定。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該案中,李花發生交通事故時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同時,依據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事發之前李花在公司工作,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李花駕駛摩托車從居住地出發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致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應認定李花系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亡)。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雙方系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前提
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混淆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李花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前提條件,即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系在上班途中受傷。
二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微信聊天記錄等在卷證據,能夠證明李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的事實;
并結合李花受傷時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事實,可以認定李花的該次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的情形,屬于工傷。
關于公司提出,其與李花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僅為勞務合作關系,故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上訴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中,李花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李花事發當天是以上班為目的,于合理在途時間、合理上班路線上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4日
案號:(2026)渝01行終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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