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條規定,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持有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條,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基礎。那么,什么是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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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的關鍵債權憑證。在法律上,一份有效的借條直接指向民間借貸這一基礎法律關系,其核心功能是證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事實、金額及還款承諾。其法律效力取決于是否具備借貸合意、借款已實際交付等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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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借款合同的簡化書面形式或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條正是該合同關系最直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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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借條是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首要證據。借條并非借款合同成立的充分條件。法院審查借條時,會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因此,僅有借條可能不足以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法院會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之規定,根據借款金額、交付方式、當事人經濟能力、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及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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