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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田某與裴某系朋友關系,裴某以做工程為由向田某借款7萬元并口頭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田某無自有資金,于是向銀行貸款7萬元后隨即轉給裴某。后裴某償還田某2萬元,剩余5萬元未按約定還款。田某訴至法院,要求裴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系無效合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目的是支持生產、經營,本案中田某將貸款轉貸他人,違背了其與金融機構約定的貸款用途,也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應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田某主張的利息自始無效,但裴某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不當財產應予返還。
法官普法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若出借資金屬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而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認定是否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具體情形時,還應當綜合出借人的貸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貸款與用于出借的款項是否可以區分等方面加以綜合考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任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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