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高端人設編織俗套騙局,庭審中卻拋出“無懈可擊”的境外證據
女騙子妄圖利用海牙認證脫罪
本報全媒體記者 龔嬋嬋 通訊員 冷美霞
◆王某以“獲取韓國高校博士學習資格”“交納博士學費”“青少年心理健康項目制作”等名義,先后讓趙先生支付了15萬余元。
◆王某偽造涉案銀行流水和博士結業證書的韓文版,將其翻譯為中文件,向韓國主管機關申請認證,韓國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人出具公證書,證明兩份文件的韓文版與中文翻譯件內容一致。韓國的法務部據此認證了公證人的資質和簽章真實有效。
虛構父親是高官,自己是高知還認識韓國高校教授的事實,王某詐騙被害人15萬余元。庭審中,她向法庭提交了經國際程序認證的博士結業證書。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該博士結業證書的簽章有效,但王某的碩士室友卻說在攻讀博士期間從未見過她……通過自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最終戳破了王某的謊言。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對王某詐騙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起涉及境外證據審查的案件塵埃落定。
“近乎完美”的高端人設
2021年3月,趙先生在網上結識了王某。聊天中,王某貌似不經意地一點點透露自己的個人信息:父親是少將,親戚多是高官,自己是韓國名校博士,人脈直通教授圈……看到這樣的“頂配女神”主動向自己示好,趙先生逐漸放下了戒備心。
線下見面后,得知趙先生正在創業,王某主動幫忙介紹“資源”。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經王某“引薦”,趙先生先后與“沈陽市某高級中學賈校長”“韓國某大學金教授”等人建立聯系,推進創業項目。其間,趙先生萌生赴韓讀博的念頭,王某又“熱心”地為趙先生與意向學校“牽線搭橋”,并在材料申請上提供“幫助”。
在此期間,王某以“獲取韓國高校博士學習資格”“交納博士學費”“青少年心理健康項目制作”等名義,先后讓趙先生支付了15萬余元。
但項目無進展,博士入學遙遙無期,王某還拒不退錢……趙先生向意向學校發郵件核實,得知學校系統根本查不到與其身份相符的學號后,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到案后,王某對虛構父親少將身份、實際控制“賈校長”“金教授”等多個微信賬號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堅稱自己沒有利用這些身份去行騙。經查,王某手機中共有11個微信賬號,一人分飾多角,偽造聊天記錄。
2025年2月,案件移送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7月,該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無懈可擊”的境外證據
庭審中,面對詐騙指控,王某卻堅稱自己“遠程攻讀了博士,沒有完成學位但有博士結業證書,也是被騙的受害者”。她還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一份是韓國某銀行出具的資金流水證明,王某試圖以此證明其收到錢后進行了轉賬,沒有非法占有;另一份是韓國某大學頒發的博士結業證書。這兩份文件都附有海牙認證——由韓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
海牙認證是指《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下稱《公約》)規定的國際認證機制,旨在通過簽發“附加證明書”簡化公文書的跨國使用流程。附加證明書與領事認證書具備同等功能,僅證明相關文書上最后一個印鑒、簽名屬實,但不對文書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2023年3月,我國加入《公約》,同年11月,《公約》在華生效實施。
承辦檢察官丁利堅解釋,王某提交的兩份證據均附有韓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簽章真實、流程完整,形式上符合我國境外證據準入要求。
手續齊全,還附帶官方認證,看上去完美的證據,真的無懈可擊嗎?對這兩份新證據,濱江區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自行補充偵查。
煞費苦心的以假亂真
承辦檢察官首先通過中國領事服務網提供的韓國認證文書驗證官網,核驗附加證明書的真實性。結果顯示,王某的博士結業證書有認證結果,但涉案資金流水證明沒有認證。
針對涉案博士結業證書真實性,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王某的手機電子勘驗數據,并與涉案韓國某學校國際辦事處工作人員及王某就讀碩士期間的室友取得聯系,核實王某是否實際就讀。韓國某學校出具情況說明確認王某實際僅讀了碩士,未讀博士。
“該校要求博士必須線下就讀,無法遠程完成,王某的室友碩士畢業后留校讀博,其博士專業與王某辯稱就讀的博士專業一致,但讀博期間其沒有見過王某。”結合調取的出入境記錄,承辦檢察官進一步查明,王某在取得碩士學位后未再出境赴韓。
針對王某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的辯解,承辦檢察官將其提交的資金流水證明與其手機中的真實電子支付記錄及被害人陳述的轉賬時間、金額進行交叉比對,發現“認證”流水與實際資金流向不符。
檢察機關查實,王某偽造涉案銀行流水和博士結業證書的韓文版,將其翻譯為中文件,向韓國主管機關申請認證,韓國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人出具公證書,證明兩份文件的韓文版與中文翻譯件內容一致。韓國的法務部據此認證了公證人的資質和簽章真實有效。
“附加證明書只能證明王某走了合法認證程序,但其博士結業證書本身并不真實。王某利用國際認證程序,虛構人設實施詐騙的證據確鑿。”該案第二次開庭時,承辦檢察官有力舉證。
檢察機關根據王某偽造的聊天記錄、假扮多人的微信賬號、手機消費記錄及被害人對被騙經過的詳細陳述等證據,構建起王某從打造虛假人設到實施詐騙行為的完整證據鏈,有力證明了其存在詐騙犯罪事實。
今年1月,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訴。今年4月,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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